#2女儿溺亡父亲索赔270万判赔9.2万#跟大家掰扯清楚这个案子的关键,别再被带节奏了:
1. 27岁男子带4个未成年女孩野泳,故意逼向深水区致2人溺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了4年,这个是板上钉钉的。
2. 民事赔偿只判了9.2万,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除交通肇事外,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赔偿,只赔“物质损失”,也就是丧葬费,不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是法院偏袒。
3. 水库方也没责任,因为已经立了警示牌,而且那地方本来就不是公共游泳区。
4. 父亲作为监护人,没尽到安全教育义务,也要担30%的责任。
这件事最该警惕的,从来不是“判赔太少”,而是成年人带未成年人进入危险水域的极端不负责任,以及监护人的安全监护缺位。别再拿“只是玩一下”当借口,这是拿人命在赌。
发布于 江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