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3日,27岁男子潘某甲驾驶车辆搭载四名不熟水性的未成年女孩,前往广东惠州龙门县一偏僻电站水库游泳。期间,他在水中嬉戏时做出危险动作,将女孩们逼向深水区,导致15岁的伍某乙和13岁的伍某丙溺亡,另两人获救。
法院认定潘某甲作为唯一成年人,明知水域危险且女孩不会游泳,仍带她们前往禁泳区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承担事故70%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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