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大困境就是因司法机关的傲慢而产生的信息偏差(或者信息不对称)。鉴定意见是483个罪名中绝大多数罪名进行定罪和量刑的关键证据,而鉴定内档就是鉴定意见作出来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7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这样的规定透露出的信息已经明确了要审查鉴定的过程和方法、程序与标准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判断的唯一依据就是完整的鉴定内档和操作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无论检法,还是律师要想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这是客观基础不容忽视,如同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审查判决书、起诉书认定事实是否确实、充分必须审查案卷材料一样。因此,无论办案人员依法调取,还是辩护律师申请调取,鉴定机构都应当无条件予以提供。现实中律师申请调取鉴定内档,很多检察官、法官以鉴定内档不是证据为由,不予调取而这种行为却成了鉴定机构的遮羞布,使得很多鉴定意见无法从内档入手作出实质性审查,其实这就为冤错案的产生植入了巨大风险。-草原狼王曹春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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