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知识,台湾2021年才废除通奸罪。
其实挺有意思,对通奸这个概念的定义,表面上是惩罚出轨者和第三者,看似保障妻权。
但实际操作中,和日式“制衡夫权”,从丈夫那里爆金币的妻权完全不同,反而是夫权的拥趸,最终就是执行成了香火教熟悉的“打小三”模式的妻权。
90年代有个案子,一个台商包养了一个大陆女学生,女学生在加州生了男宝,台湾原配上门把女学生和男宝都杀了然后继续回家和老公过日子。
更早点的情况是,三毛曾经和一个台湾男的恋爱,临结婚前才发现对方已经结婚了,对她死缠烂打,最后三毛因为惧怕被扣上通奸罪的帽子,给男的分了一套房才息事宁人。
日式妻权保护的是妻子从丈夫那里分割财产的权利。
台湾通奸罪保护的是丈夫的财产虽然不会给妻子但是也不能给别的女人,甚至两口子让别的女人给他们倒找钱。
因为这个罪名属于民事纠纷,所以起诉的人可以豁免,也就是妻子往往原谅了丈夫,而要求重罚小三。
而男的如果起诉通奸罪,一般不会原谅妻子,巴不得出轨的一对都罚赔他一笔钱。
这个罪名也经常被丈夫用在妻子身上,比如男的想离婚但是妻子不同意,于是找人性侵妻子,妻子于是犯了通奸罪,在婚姻中是过错方。
本质就是一个口袋罪,女的可以对女的用,男的也可以对女的用,女的也可以对男的用。
但是结果往往是女的包庇男的,迫害女的,男的不包庇女的,还给女的挖坑。
这就是传统香火教风气之下对妻权的理解。
永远想不到作为妻子应该把丈夫视为公式对手,男的想获取女的性资源和生育资源和家务劳动,女的就想让男的进行经济垫底,比如日本的妻权。
而香火教理解下的妻权,包括现在很多评论区看到的对妻权的理解依然是,眼睛不会盯着男的,只要比妾过得好,只要在雌竞中赢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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