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九江市原市委书记刘文华
违规干预司法案件,导致九江市中院枉法裁判
致使127名农民工1000多万元薪资被拖欠的
举 报 材 料
举报人:
易胜华、曹龙,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九江市中院(2026)赣04民终2号案件上诉人胡大玮的代理人。
被举报人:
1.江西省九江市原市委书记刘文华,现任江西省政协秘书长;
2.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武;
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黄丽丽、审判员陈小江;
4.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为银。
举报诉求:
1.对原九江市委书记刘文华违规干预司法的行为立案调查,依照党纪做出严肃处理;
2.对九江市中院院长黄武、民三庭庭长黄丽丽、审判员陈小江等人徇私枉法、严重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根据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3.责令九江市中院对(2026)赣04民终2号案件进行复查,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
4.对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事实及理由:
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127名农民工的1000多万元工资,属于重大民生保障类案件。因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10,855,504.71元,逾期利息1,098,245.38元,胡大玮依法向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起诉。2025年4月21日,庐山市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采信合法证据的基础上,以(2024)赣0483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利息及鉴定费。
一审败诉后,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九江市中院提起上诉,同时公然对外宣称,他们找了时任九江市委书记刘文华出面,二审一定会胜诉。胡大玮对此毫不相信,中央三令五申,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标的才一千多万,市委书记怎么可能过问?
出乎意料的是,2025年7月7日,九江市中院以民三庭庭长黄丽丽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做出(2025)赣04民终111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庐山市法院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并做出错误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庐山市法院根据九江市中院的意见重新做出判决,错误地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胡大玮不服庐山市法院重新做出的判决,向九江市中院提起上诉。九江市中院民三庭黄丽丽、陈小江等人组成合议庭。庭审中,陈小江多次粗暴打断胡大玮代理人的正常发言和依法对被上诉人的提问。胡大玮代理人提出上厕所的要求,也遭到陈小江的蛮横拒绝。黄丽丽、陈小江的行为,不但导致本案关键事实没有查清,也严重损害了代理律师的合法权益。九江市中院最终做出维持原审错误判决的决定,导致127名农民工共计1000多万元的血汗钱没有着落,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在第二次的二审期间,上诉人胡大玮的代理律师多次前往九江市中院,核实是否存在“市委书记刘文华插手案件”的情况。九江市中院副院长王烜城在接访时承认: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经通过九江市委“民声通道”网站写信,控告庐山市法院原一审判决不公,九江市委将该信批转给了九江市中院。
根据《江西省委民声通道网站受理须知》:“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于民声通道受理范围。本案属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市委民声通道无权受理、转办、干预。九江市委在收到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函后,应当退回或者不予受理。如果没有相关领导的指示,九江市委不可能将违反规定的信函批转给九江市中院。九江市中院在收到九江市委转来的函件后,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如实记录、存档、上报,不应批转给承办法官,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胡大玮的代理人向九江市中院督查室主任王鑫及承办法官黄丽丽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看函件内容及各级领导批示意见,并要求提供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对该事项录入、留存、上报的记录。王鑫在接访时明确承认:九江市中院在收到市委转来的函件后,由院领导批转给民三庭承办人,该函件系内部文件,不能提供给代理人查看。
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者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为此,举报人请求:
1.原九江市委书记刘文华接受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托,指使市委工作人员以“民声通道”群众来信的名义,将涉诉来信批转至九江市中院,插手干预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违反中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2.九江市中院在收到市委批转的涉诉来信后,本应按照规定记录、留存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九江市中院非但没有遵守上述规定,反而将该函件批转给承办法官,干扰该案的公正审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九江市中院院长黄武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3.九江市中院民三庭庭长黄丽丽、审判员陈小江严重违反“三个规定”,对于明显存在领导干预的案件没有按照要求记录、上报,在案件审理中无视事实和证据情况,做出枉法裁判,损害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4.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逃避支付工程款,指使相关人员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干预正在审理中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由于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导致127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长达十年,多名农民工因长期欠薪无钱就医导致病情恶化;农民工子女因家庭贫困辍学;数十个家庭因失去收入来源导致矛盾激化、濒临破裂。农民工多次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无果,如不及时纠错追责,极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个人事件,严重危害地方社会稳定。
举报人恳请中央巡视组对此高度重视,依法立案核查,督促有关部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原案件事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举报人:
年 月 日
附件:
1.本案涉及的判决书复印件
2.易胜华、曹龙律师代理意见
3.调取证据申请书(“民声通道”函件)
4.举报人律师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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