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岭村民实名举报村会计:涉嫌侵占4.98亩集体土地、毁林5.28亩、伪造合同、财务黑箱!》
【第一项:抢占“超生预留地”4.98亩,长期冒领国家补贴】
长岭县永久镇团山村村民董秀理实名举报:村会计苗洪华早在1999年便以其“两个孩子”超生为由,强行占用村集体“超生预留地”4.98亩,并长期以该地块申领国家粮食直补等补贴。
▶ 法律深度分析: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任何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私自占用。超生预留地本是村集体预留的调剂资源,应通过民主程序重新发包,绝不容许个人将其变为私有财产。
根据《长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经营管理办法》(长证发〔2020〕24号)第五条:“以暴力威胁强占且长期持有农村集体资源,不缴纳或拖欠承包费的,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源要全部予以收回,从经营资源之日起,追缴承包费至2019年。”苗洪华不仅应当立即归还被占土地,还需追缴长达二十余年的承包费损失。同时,冒领国家补贴涉嫌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诈骗罪。
【第二项:毁坏防护林地5.28亩改为耕地,性质极其恶劣】
2015年,苗洪华将村集体的防护林(片林)非法毁坏,面积达5.28亩,改作自家耕地并冒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举报人称曾多次向县林业执法部门反映,得到的答复竟是“管不了”。
▶ 法律深度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林业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可处恢复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更为关键的是,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3月发布、5月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即构成犯罪,应予立案追诉。防护林属于公益林范畴,苗洪华毁林面积达5.28亩,已远超刑事追诉门槛。这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
此外,举报人称曾多次向县林业执法部门反映未果。若该情况属实,执法部门以“管不了”等理由拒不受理,则涉嫌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央及吉林省关于“行刑衔接”的要求,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部门无权以“管不了”为由推诿塞责。
【第三项:机动地承包合同三大疑点——程序违法、金额不符、期限超标】
举报人提供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显示苗洪华于2012年1月14日承包村集体机动地3公顷,期限长达15年(2013年至2027年),总承包费175,500元。
▶ 法律深度分析:
疑点一:民主议定程序严重缺失。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集体土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苗洪华作为村会计,利用职务之便自行签订,无任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涉农民事典型案例已明确指出:村干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多次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发包方应当返还土地、赔偿损失。
疑点二:合同金额与收据金额不一致。 合同中标注的175,500元与交款收据上的实际金额不符,涉嫌“阴阳合同”、虚假收据、截留公款,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诈骗罪。
疑点三:承包期限严重超标。 机动地属于临时性调剂资源,承包期限受严格限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明确了机动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实践中各省普遍规定机动地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原则上一年一发包。苗洪华一包15年,实质上是将临时性资源转化为个人长期独占,严重违反土地管理制度。承包期限严重超标本身即可作为合同无效的有力证据。
【第四项:会计任上财务黑箱——从未公开、监审员从未签字】
苗洪华自2021年担任村会计以来,村集体收支从未按规定向村民公示;报销凭证上仅有苗洪华与村书记签字,监审员从未签字。
▶ 法律深度分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等事项必须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村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该机构成员。
监审员从未签字的报销制度实质上架空了民主理财机构的监督职能,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财务长期不公开、报销闭环运转,往往是“暗箱操作”的信号,往往掩盖着更大的贪腐问题,应当对村集体全部账目进行全面审计。这种情况很容易成为村干部截留、挪用、侵占集体资金的“保护罩”。
【其他问题:选举程序涉嫌违规】
举报人还反映2026年村民代表选举存在被操控情况(社长在微信群直接指定代表,民选代表作废),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村民代表选举的程序规定。建议一并纳入核查范围。
【当前形势:正是整治的关键窗口期】
2026年是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攻坚决战之年、收官交账之年”。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刘翔宜强调,要聚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与突出短板,以“四个规范”为核心目标,依法依规开展整治,着力构建权责清晰、管理民主、运作规范、监督有力的长效监管机制。
长岭县今年整治动作密集:
· 2026年2月9日,全县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总结暨2026年动员部署会议召开,明确要求拿下最后的“娄山关”“腊子口”。
· 2026年3月5日,长岭县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2026年第1次会议暨攻坚决战推进会,明确要求“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 2026年3月22日,县委书记许炳权主持召开集中整治工作推进会议,强调聚焦中央、省市部署重点任务,集中力量强化举措强力推进。
· 2026年5月11日,县长谭秀权主持召开县政府第9次县长办公(扩大)会议,再次套开集中整治专题调度会,强调要紧盯农业等重点领域,全面排查梳理、从严整改见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2026年集中整治的4个全国性突出问题之一,吉林省正在开展村级资产清查和提级调查工作,重点整治违规合同、违规发包、集体资产侵占等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案应当是检验长岭县集中整治成效的关键试金石。
【法律法规依据汇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3月通过、5月6日起施行):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5亩以上即构成犯罪,应予立案追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禁止毁林开垦;违者可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集体土地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
· 《长岭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经营管理办法》(长证发〔2020〕24号)第五条:以暴力威胁强占集体资源不缴承包费的,收回资源并追缴承包费。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强制规定。
【可能的法律追责路径】
违法行为 法律性质 可能的追责方式
抢占4.98亩超生预留地 行政违法 收回土地、追缴承包费(适用长证发〔2020〕24号第五条)
冒领国家补贴 行政违法→涉嫌诈骗罪 追回非法所得;数额较大可追究刑事责任
毁林5.28亩 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林业部门应先予行政处罚(责令恢复植被并处三倍以下罚款)
伪造承包合同 合同无效→行政违法 认定合同无效、收回土地;涉及虚假金额可移送职务犯罪调查
财务不公开、监审员未签字 行政违法→可能涉及职务侵占 责令改正、纪律处分;移送纪委监委调查
村民代表选举被操控 行政违法 责令改正、重新选举
【举报人诉求与呼吁】
① 永久镇纪委、镇党委彻查合同真伪及签订程序,核实金额与收据不符问题;
② 依法收回被抢占的土地,追缴全部非法所得;
③ 林业执法部门对毁林5.28亩立案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
④ 上级部门彻查团山村全部财务账目,追究财务不公开、监审员未签字责任;
⑤ 取消苗洪华报账员正式候选人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的呼吁】
长岭县已经召开了多轮集中整治推进会议,提出了“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明确要求。此时正是检验整治成效、回应群众关切的关键时刻。希望相关部门立即回应董秀理实名举报,依法彻查苗洪华涉嫌违法行为,给村民一个明确答复,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让法律真正在农村落实。我们也会持续关注此案的后续进展。
呼吁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吉林省纪委监委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长岭县发布 @长岭县纪委监委 @长岭县永久镇人民政府
话题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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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