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这几条,当然也是对比草案变化最大的几条:#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专门规章#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解析:本条规定,这是新规最具强制性的条款。7 月 1 日后未参保的,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标准全额赔偿,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鉴定并享受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议立即梳理现有超龄员工,7 月 1 日前完成全员参保;保留考勤、工作记录等工伤证据;密切关注国家即将出台的配套工伤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解析:待遇与用工解绑,缴费协商自选。核心思路是确保超龄劳动者不因继续工作而损失既有权益。已退休的,领取的养老金不受任何影响。未退休的,劳动者可自行以个人身份继续缴费;也可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单位代扣代缴。建议在书面用工协议中明确约定是否由单位缴纳及缴费标准;若约定单位缴纳,需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代扣个人部分;避免因未明确约定引发社保争议。
第十七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解析:与养老保险逻辑一致,核心是保障既得利益,放开协商空间,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医保缴纳方式;若单位不缴纳,应提醒劳动者自行参保,避免因医保断缴影响就医。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优化经办流程,为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完善适老化设施设备,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便利。
其中正式稿删除了草案的第十九条【失业保险】: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主要原因是草案这一条款本质上是一个纯粹的指引性条款,并没有创设任何新的权利义务,只是告知超龄劳动者可以依据国家现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事实上,我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正式稿中删除这一冗余条款,避免了与上位法的重复表述。
从《暂行规定》来看,招用超龄员工,社保成本大大降低,因为仅有工伤保险。而招用年轻员工,则是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单从显性社保支出看,招用一个已退休的超龄员工,用工成本远低于年轻人。但是,账不能只看一头,超龄员工身体机能下降,工伤风险远远大于年轻员工,可能导致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上浮。而且超龄员工的劳动生产率也要低于年轻人。当然,超龄员工还有别的好处,比如第八条: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从这条就能看出来,超龄合同灵活性极高,可签项目制短期协议,也可长期顾问,不受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束,只要你合同约定得好,解除合同成本几乎可以没有。所以,老年人浑身都是宝。
最后,最关心的内容,没啥规定,比如第十五条的“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总之,暂行规定起到了很多提示作用,核心内容还要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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