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判决:北京汽车制造厂不能用“北汽”标识 并赔偿30万元】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北京汽车制造厂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北京汽车制造厂必须停止使用含有“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并赔偿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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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决:北京汽车制造厂不能用“北汽”标识 并赔偿30万元】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北京汽车制造厂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北京汽车制造厂必须停止使用含有“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并赔偿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