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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26 08:03 微博认证:外交部 赵立坚

【什么是国际海底区域?】一、定义

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区域”规定:

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3、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把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占为己有。对区域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总部位于牙买加的国际海底管理局(见图片)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内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并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完全独立的国家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

三、国际海底区域如何开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和开发活动的平行开发制度,即“区域”内活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由缔约国或国有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约》第十一部分和附件三规定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为确保这一平行开发制度以符合“区域”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的方式进行,《公约》规定了勘探和(或)开发工作计划的审议和核准等程序。《公约》赋予管理局对“区域”内活动行使必要的控制,并有权检查与这些活动有关的一切设施。

1990年至1994年,为弥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方面的分歧,在联合国秘书长主持下,围绕《公约》中有关深海底采矿的规定举行非正式磋商。经多轮谈判,《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最终于1994年7月28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96年7月28日生效。《协定》是对《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修改和补充,对《公约》中有关缔约国费用及体制安排、决策、技术转让、生产限额、补偿基金等实质性问题作出重大调整。中国于1994年7月29日签署该协定,是首批签署该协定的国家之一。《协定》于1996年7月2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来源:边海纵横微信公众号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