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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26 16:51 微博认证:搜狐新闻官方微博

【公职人员冒用专案组副组长名义私信辱骂女子“慰安妇”,一审法院: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近一年多时间以来,常驻山东青岛的青海省女子龙某在短视频平台上,为自己弟弟——青海海北州某派出所原所长龙某林涉及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喊冤。在她直播时,一自称青海某地监察委专案组副组长的人对她进行侮辱谩骂。

2025年4月10日直播期间,一位陌生人发出多条对其辱骂的私信。其中一条是以办理龙某林案件专案组的副组长麻某华的名义发出。彼时,龙某林的案子刚结束一审,其仍羁押于海北州某看守所中。这条短信用语恶毒粗俗,并直接威胁在一审中当庭自述无罪的龙某林的人身安全。

龙某收到该条私信后,于当日向海北州海晏县公安局西海派出所(合并前的原西海分局哈日乌斯派出所)报案。龙某报警称,这些私信言辞极尽侮辱,肆意践踏他人人格,还使用触及民族历史伤痛、伤害全体国人情感的“慰安妇”一词进行人身攻击,突破公序良俗与道德底线;恶意诅咒整个家族“坟头长草”,将私人恩怨升级为全家族打击报复,给一家人造成巨大心理恐慌;作为公职人员,公然以关押中的案件当事人龙某林人身安全作为要挟筹码,扬言要借机收拾打压当事人,严重损害公权力机关声誉。

西海派出所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锁定了侵权者系海北州刚察县监察委某专案组工作人员宋某祺,并在此人手机中发现了用他人手机号注册的多个微信、快手小号。宋某祺向公安机关坦承冒用他人名义发私信辱骂的细节。

5月25日,刚察县纪检监察委回复记者,他们内部按照流程已经对该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龙某向海北州公安机关提出,这些行为已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滥用职权相关刑事罪名,如查实确有公职人员在被调查者被关押时肆意欺压、威胁人身安全、冒用领导身份作案等从重情节,更理应从严追究其全部刑事责任。

新黄河记者获取的录音显示,警方启动调查后,刚察县监委、海北州监委的相关负责人此后几次当面,或者通过电话向龙某表达了歉意。不过,当地始终没有就此事对侵害人宋某祺进行正式的党纪、行政处分,宋某祺也始终拒绝对龙某进行正式道歉。

龙某告诉记者,虽然警方锁定了侵害人宋某祺,但由于其监察委工作人员身份及上方压力,警方终止了该案。5月24日,负责该案的原西海分局哈日乌斯派出所刘所长告诉记者,该案已经结案。一份录音显示,刘所长称“公然辱骂没构成(行政处罚或者犯罪)并不代表民事上不可以告他”。

2025年8月26日,龙某向宋某祺的户籍地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民事侵权起诉。该案最终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海晏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宋某祺经法院传票传唤,仍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只是书面提交了答辩词。

龙某表示,一审法院其实认定了她起诉状的几乎全部侵权事实,但在释法、说理和最后的判决书中,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被告缺席庭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释明:宋某祺作为办案人员,在面对案件当事人家属产生纠纷时,本应保持理性克制,其以辱骂方式回应原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底线,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又以龙某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批评办案机关,对双方矛盾的激化同样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判决书的核心理由是,宋某祺的辱骂行为发生于网络平台私信往来中,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该私信辱骂行为并未扩散,因此并未影响他人对原告的公正评价,不符合“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定构成标准。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了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此,龙某已提起上诉。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t.cn/AX6pAgK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