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
26-05-26 17:24 微博认证:新黄河官方微博

【#殴打与父争执的女孩是在美化暴力#】据微信公众号“西安莲湖公安”消息,5月26日凌晨,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针对网传“16岁女孩被陌生男子殴打”一事,该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通报称,5月12日17时许,刘某菡(女,16岁)与其父刘某顺(男,49岁)当街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争执时长达十余分钟,引起路人石某(男,36岁)关注。石某自称因对刘某菡辱骂其父行为不满,遂上前指责并殴打刘某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待伤情鉴定完成后,该局将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一个素不相识的成年男性,以“帮忙教育孩子”为由,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这已经远远超出了任何文明社会所能容忍的底线。

显而易见,所谓“帮忙教育孩子”,不过是滥施暴力的遮羞布而已。揪头发、踹头部、过肩摔,这不是什么教育,是赤裸裸的攻击和伤害。一个陌生人凭什么认定自己有资格如此“教育”别人家的孩子?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道德判官”心态在社会上并不罕见。一些人看到别人的言行不合自己心意,便觉得自己有责任、有权力出手“矫正”,甚至把暴力美化成“见义勇为”。这是一种危险的认知错位。

一个成熟有序的社会,容不下这种自以为是的暴力。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因为“看不惯”就动手打人,社会将退回到丛林状态。法律的存在,正是为了杜绝“私刑”,确保任何纠纷都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解决。

真正的见义勇为,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受害者免受侵害。而石某面对的,只是一个与父亲争吵的少女,既非暴力犯罪,也非紧急危难。所谓的“帮忙教育”,本质上是借机泄愤,是对他人尊严和身体的肆意践踏。

法律对此有清晰界定。殴打他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罚款;重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石某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揪发、踹头、过肩摔等暴力行为,手段粗暴,情节恶劣。即便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其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也是司法机关需要严肃考量的问题。

此次事件也给社会敲响了警钟。看到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行为失当时,可以劝导,可以报警,可以联系家长,但绝不能动手。暴力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制造新的伤害。被打的女孩身心俱受创伤,留下心理阴影;施暴者石某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一场街头争吵,最终演变为两败俱伤的悲剧。

法治社会的基石是规则和秩序,而不是个人臆断的“正义”。目前,警方已经立案,伤情鉴定正在进行,公众期待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以“教育”之名行暴力之实,法律不会轻饶。(作者:陈广江;编辑:李明) http://t.cn/AX6pcWi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