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5-26 19:52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一条微博的蝴蝶效应,到今天还没结束。

但看到#王鹤棣父亲回应店铺遭多条差评#,还是觉得有必要来普个法,也不希望本来只是玩梗,结果一批人不知不觉踩过线。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恶意差评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

首先,差评权 ≠ 报复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的评价权,前提是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对商品/服务本身说话,比如"油大了、排队长了、性价比不高",这是正当差评。

但如果无订单、无到店记录、无实证可查,就不是意见表达,而是捏造事实散布,致人商誉受损,违反《民法典》第1024条关于名誉权的规定。

在名誉权纠纷中,法院通常会考察评价者的主观状态。如果是基于真实体验的尖锐批评,即便言辞激烈,往往也会被包容;但如果差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如凭空捏造卫生问题),且发布时机高度契合明星争议事件,这就足以证明发布者具有“损害他人商誉的直接故意”。

但我觉得,这个事件里其实有比"差评"更深一层的现象,就是现在的网暴"连坐"思维。

连坐的本质,是把"责任归属于行为人"偷换成了"一人犯错,全家陪葬"。

王鹤棣作为成年人,他在综艺上的表达、引发的争议,理应由他自己来消化。但他父亲经营的"棣爸油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和商业实体,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