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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27 10:04

贵州天柱石洞金凤一村民被指私抬村道1.6米致村民农机难行:镇村多次调解无效,邻居告路无门

一条仅15.5米的村内串户路及村道,被村民车某某擅自加高1.6米,从平整路面变成“陡坡”。村民难走,摩托车、旋耕机、微耕机全部无法通行。镇政府、村委会多次调解,车某某拒不整改。

“唯一的路,被他一个人堵死了。”

在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石洞镇金凤村,一条长15.5米、宽1.5米的水泥串户路,是金凤村多户村民日常出行、运送农资、耕种收获的唯一必经通道。

2026年3月初,村民车某某在未与任何邻居协商、未经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门前的路面整体抬高1.6米,修建场坪及斜坡。原本平整的道路被改成“中间高、两边低”,两头衔接处坡度陡峭。

现场调查显示:改造后,村民难走,摩托车、旋耕机、微耕机均无法正常通行。而该道路历史上一直可供农机顺畅通行,是村民生产生活的“生命线”。

官方调解认定:路面改造严重妨碍通行

据石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26年5月出具的《调解意见书》,经多次现场核实,车某某将自家门前原有道路加高,导致“通行条件变差,不便于摩托车、旋耕机等通行”。调解委员会明确指出,该道路为水泥硬化的串户路,改造行为“使原来平路变为中高两边低,且两头衔接坡度较陡”。

2026年3月9日,在镇政府和村委会调解下,车某某曾同意整改为“可通行摩托车并适当降缓坡度”。然而整改完成后,申请人及村民现场查验,认为仍未达到通行标准。

3月17日,镇政府综治中心再次现场查看,确认“改造后的路面仍不具备摩托车通行条件,且不便于微耕机通过”。调解委员会明确建议:要么改造场坪确保原有通行条件,要么拆除场坪、恢复道路原状。

但车某某拒绝继续整改,也拒绝拆除。

法律红线:相邻通行权不容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邻关系有明确规定:

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291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96条: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法律人士指出,车某某将村公共道路擅自加高1.6米,实质上是将公共通道变为私家场坪,致村民难走,直接阻断摩托车、旋耕机、微耕机等通行,已涉嫌侵害相邻通行权,依法应承担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的民事责任。

更重要的是,该道路并非其私有土地,而是村集体公共通道。擅自改变公共道路结构,还涉及违规占地、违建占道等违法问题。

车某某曾任石洞镇政府领导,还曾任县某局领导,村委“不敢管”,镇政府“管不了”?

2026年3月6日,村民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后,石洞镇政府及西岭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然而车某某始终拒绝整改、拒绝恢复原状。材料中直言:“村委不敢管,镇政府也管不了。”

这一现象令人深思:一个村民为何能让基层调解形同虚设?如果连一条15.5米的串户路都无法恢复,村民还能相信谁?

乡村振兴,不容“路霸”

当前,全国上下正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农村道路硬化是重要成果。而金凤村这条被私人加高1.6米的串户路,正是政府投入修建的公共资产。

一个人、一把铲、一场私心,就能让政府投入、村民共用的道路变成“断头坡”,让农机进不去、粮食运不出——这是对公共利益的公然侵蚀,也是对乡村振兴成果的粗暴破坏。

记者手记

道路是乡村的血管,通行权是农民最基础的权利。当行政调解多次无果,当“不敢管”成为基层的集体沉默,我们不得不追问:

为什么一个人的私心,可以凌驾于全村多户村民的通行权之上?

镇政府“管不了”的背后,是法律缺位,还是勇气缺位?

石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意见书最后建议:双方当事人可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但村民等不起。春耕不等人,农机不能停在路头。

我们希望天柱县有关部门能够主动介入、依法履职,责令车某某限期拆除违法抬高部分,恢复道路原状。同时,也呼吁司法机关对这一典型侵害相邻权、侵占公共道路的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让法律真正成为农民的“通行证”。

公共道路,一寸不让。乡村振兴,不容“路霸”。

本报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后附相片:

发布于 贵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