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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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院长 怒怼 北京积水潭医院烧伤科

忍无可忍,无需再忍。

对《关于“湿性疗法”在救治成批伤员中应用的一些问题》一文的商榷

作者:杨文钦(时任县医院院长)

编辑部:

《实用外科杂志》于1991年(第11卷)第一期发表的《关于“湿性疗法”在救治成批伤员中应用的一些问题》一文,读后认为有必要澄清一些事实并提出以下问题望与原作者进行商榷。#中医药治烧伤效果好#

一、“5.19”事故伤员及抢救概况

1990年5月19日,一辆长途客运汽车行驶中,一违章乘客携带的二十三公斤黑色火药突然燃爆。39名乘员无一幸免,8人当场死亡,31人送入新晃县人民医院抢救。由于是密闭车箱空间狭小,高温有毒气体等,致使伤员病情十分严重复杂,大多数是大面积体表烧伤,最小面积为20%,最大者达93%,颜面部及裸露区烧伤最严重,凡伤员身着化纤织物,衣物全部融化,唯棉织品尚存。因此,体表烧伤并非金属火焰延及,远离燃爆点的乘员为高温浓烟所灼伤,全部伤员有不同程度的呼吸道灼伤,临床表现都有呼吸困难。其中22例拍了胸片,显示不同程度的肺实变。对5例严重呼吸困难者作了气管切开,吸痰。对其中1例作支纤镜检查,气管、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呈枝套状整段被吸痰时吸出。有毒气体(经对现场死亡者尸解呼吸道内取样化验,有氯化钾,硝酸钾,二氧化硫等化学物质)对伤员造成全身多脏器损害。大多数伤员有心、肺、肝、肾、消化道功能损害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报告异常的资料。

5月25日,即烧伤后的第6天,呼吸道烧伤的死亡高峰已经过去,为分流转院治疗呈现契机。在省专家组的主持下,择其能长途运送的12例病人转送怀化市三家医院治疗(每院4例)留下11例在新晃县医院继续抢救。留在我院的11例,为病情较轻不需转院及病情严重不宜转送者。这11例中,烧伤面积40%以上者7例,面积最大者1例达82%;20~39%者4例,其中1例伴有重度呼吸道烧伤及多脏器功能损害,已行气管切开,处于濒死状态。

全部伤员在我院死亡9例,转送怀化的12例又死亡5例,共死亡14例。

二、呼吸道烧伤死亡情况

在我院死亡的9例,主要集中发生在烧伤后第48小时至72小时之间。9例的临床表现主要是呼吸困难。肺部体征以管状呼吸音为主,肺泡呼吸音极低。胸片表现肺实变,气管切开及支纤镜检查发现气管、支气管粘膜大片坏死脱落,弥散坏死灶,支气管口狭窄或闭塞,清除呼吸道分泌物,正压给氧及其他治疗措施情况无改善。因此,9例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呼吸道烧伤应是无可置疑的,至于转送怀化的12例又发生5例死亡,这又怎么解释呢!

《关于“湿性疗法”在救治成批伤员中应用的一些问题》的作者,笼统地将所有这批伤员的死亡,归之于使用“湿润烧伤膏”疗法导致感染死亡,这不是一种严肃的科学态度。

三、感染与疗法

转送怀化的病例,据认为发生了严重的感染,这是极有可能的,因为转送当日,由于需要作转运前的创面包扎及其他准备工作,长途运输,接收医院对伤员的严重情况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等诸多因素,致使伤员中断治疗达12小时以上,加之当天天气雨暗间作,又湿又热,这些实际情况,足有可能创面细菌大量繁殖。转送怀化的病例,进入各院后即不再继续使用湿润烧伤膏湿润暴露疗法,而改用以往的传统疗法,其中某院接收的4例,入院后全部禁食,并再次进行大清创术,继之进行“烘干疗法”,致使4例全部死亡,无1幸存。

转送怀化后死亡的5例,最后的1例是发生在6月1日凌晨,也就是说,上文作者来到怀化时,是烧伤后的第13天,转院怀化后的第7天,全部死亡的14例均发生在他们到来之前,他们在怀化所看到的尚活着的7例,除了他们所看到的创面感染和细菌培养结果之外,他们不曾考虑死者尚有呼吸道烧伤及化学毒物所致的重要脏器损害的复杂问题。

作者在文中写道:“这批伤员中大面积深度创面采用该疗法后,延误了手术时机,至创面脓毒症、中毒性休克及严重并发症出现”。对这一武断结论有必要指出三点:其一,留在新晃县人民医院治疗的11例除因重度呼吸道烧伤及化学毒物所致多脏器严重损伤抢救无效外,其余10例一直坚持湿润烧伤膏湿润暴露疗法,无1例发生大出血危象,创面愈合迅速,疗程最短者15天,最长者45天,平均治愈天数26.6天,全部伤员无1例遗留功能障碍,恢复正常劳动能力。

其二,在怀化所见到的感染病例,经过了复杂曲折的过程,怎能认定是使用“湿润烧伤膏引起感染”?其三,他们只来到怀化,并未来到新晃,在怀化,也只参与一家医院3例病人的实际抢救工作,怎能对“这批伤员”进行全面评论!

作者强调:“烧伤创面外用药物应具有有效的抗感染能力”,“而湿润烧伤膏缺乏抗感染能力,在这次成批伤员中大量应用致使中等面积浅度烧伤伤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败血症……”局部使用抗生素的临床效果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不想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争论,但是,外科临床实践告诉我们:常用的引流物并不都要求具有有效的抗感染效果,例如用得最广泛的凡士林纱布。然而,尽管巨大或复杂的脓肿,只要引流通畅,辅以全身抗生素及支持疗法,绝大多数均可获得满意的临床效果。

烧伤创面外用药的要求按作者所说:“应具有有效的抗感染能力,减少渗出,利于引流,保护创面,促进上皮生长,且副作用小……”,但从通篇文章的论点来看,只强调了抗感染能力,认为“湿润烧伤膏缺乏抗感染能力”,因此臆断他们所见到的那几例感染是用“湿润烧伤膏造成的”。应用湿润烧伤膏进行湿润暴露疗法的实践者熟知,湿润烧伤膏无明显的抗感染作用,而是利用其能良好的减少创面渗出、促进溶痂、有效引流、保护创面、促进上皮生长、无副作用、止痛效果好等优点,创造一个适宜的局部生物学环境,通过综合疗法,有效地在机体与外环境(包括微生物)之间维持生物学平衡,达到提高烧伤治疗效果的目的。国内的报道及我们的实践证明该疗法的理论与实际报道的一致性。

该文作者不愿接受湿润烧伤膏及湿润暴露疗法这是他们的自由,但是不能不尊重事实,不尊重科学,以偏见代替科学,这是不应该的。

四、学风、文风

李迟、韩友勤据说是积水潭医院烧伤科主治医师,是卫生部医政司派来支援这次事故抢救伤员的,来到怀化市后就留在怀化从未来新晃。6月1日到达,6月9日返京,在湘停留8天,回京后,根据自己的见闻,联名于津、沪烧伤界学者20余人(其中1人已于“5.19”事故之前去世),向中央有关部门写了一份报告,企图向卫生部施加压力,否定“湿润烧伤膏”及“湿润暴露疗法”,颇有学阀学风霸道的气味!

李、韩文章说:“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保持创面湿润是早就解决了的问题”。“并不是什么新发明……”,摆出“权威”的面孔在说教,你所理解或认识的“早就解决了的问题”是否到了科学的终点不必再探求的地步了?!

然而,我们有机会观摩了他们在怀化主持处理的病例。6月9日,当我院10例病人之中已有7例下床活动生活能自理之时,他们主持治疗的病人全部仍然和“木乃伊”一样干枯,在床上不能动弹,我们的病人已全部出院并且无遗留功能障碍,Ⅱ度烧伤创面不遗留疤痕,他们主持治疗或按他们的意见进行治疗的病人创面远未愈合,尔后留下了令人难堪的疤痕或令患者终身生活暗淡的残废。

可用典型的病例说明:杨树林和陈三华两患者,初期诊断烧伤面积均为75%,后来复核分别为83%和82%,杨树林转送怀化按他们的意见治疗,陈三华45天治愈,不遗留功能障碍,杨树林则带着多处未愈的创面于1990年8月3日再次住入我院,一直住院至今,时达一年。其结果是:颈部、颜面部、双上肢严重瘢痕挛缩,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湿润暴露疗法”是一项新技术成果,按其技术要求实施,国内已有大量病例报道,效果优异,国外烧伤学界也对这一疗法引起了极浓厚兴趣,国家卫生部通过鉴定向全国推广应用。诚然,任何新技术的发现和发展,都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才能深化认识,去伪存真,使之趋于完善。

“湿润暴露疗法”肯定也会有它的局限性,但是,不是通过大量的实践和深入的研究对比,而采用排他的态度,甚至联合并不知情的学人“告御状”,或以不科学的态度臆造结论,这种学风和文风是有害的。

五、让实践丰富我们的认识

1990年以前,我们也是采用国内近年来普遍采用的先进疗法烧伤的,当然不如积水潭医院具有的疗法的条件和丰富的经验。1990年初,我们学习了“湿润暴露疗法”。实践结果,与国内文献报道相似,取得了满意的疗效。“5.19”抢救,是我们对大批大面积烧伤病人应用这一疗法的尝试,入院的最初6天,全部病人采用这一疗法,止痛效果好、创面渗出少、休克易于纠正、无感染的临床表现,分流后留下来的11例,除前述的原因有1例抢救无效外,另10例均获得了满意的临床效果。

1990年我院收治21例烧伤患者,均取得了满意的疗效。全部治愈31例,无1例遗留有功能障碍,与我院以往采用的传统疗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院《烧伤湿润暴露疗法31例临床总结》获得1990年度新晃县科委科技成果推广一等奖及怀化地区科委科技成果推广三等奖。这一切有力地证明了烧伤湿润暴露疗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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