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从我手中拿走了一份涉及“虚假劳务派遣”“虚假劳务外包”的判决,这是我所办理的“虚假劳务派遣”“反向劳务派遣”“虚假劳务外包”的案件中,唯一一个戳破“虚假面纱”认定劳动者与国企成立劳动关系的案件。
本案案情概括来说:国企A公司在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劳动者甲看到招聘信息后投递简历,A公司发出面试邀请并组织两轮面试,后决定录用劳动者甲并为其办理海外商务签证,再后使用B公司的名义与劳动者甲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甲在A公司的安排下去国外项目工作,在此期间所有的工作安排、管理和调整都是由A公司负责;换言之,从签劳动合同到实际的工作安排,劳动者甲都没有见过B公司的人员。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主体?
当时劳动者原一审败诉后找到我们代理二审,我们成功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国企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并判令国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班工资等各项费用;国企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当时一审判决作出后,我亲自给一审法官送了一面锦旗--“紧握法槌的意义 在以判决开先例”,犹记得当时一审法官问我“如果二审改判了怎么办”,我说“没关系,您已经有勇气作出此类在四川地区具有先例的判决,在我心中已经足够、值得我的尊敬,二审是否改判、随他去吧”。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