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院伪造事实伪造证据伪造判决书书
法院离谱违法行为政治犯罪审判国家赔偿案件,原告被告举证程序中,原告席位上出现判决书,签名是宝鸡市人民政府(此案被告),政府公章明显是刚刚伪造的(黑白小公章),法官说明不知道哪里来的,被告代理人同样不知道,旁听席被告政府工作人员多名,陈述不知道是谁做出的判决书.
二审在陕西省高院调解法庭,做出国家赔偿判决书的宝鸡市人民政府案外人,突然出现在法庭,向省高院再次投递判决书,省高院法官征求原告意见 ,当场抛弃案外人伪造的陕西省高院《行政赔偿判决书》,最终判决就是此判决书。强制性卷宗查阅,卷宗里有案外人提供的完整《行政赔偿判决书》,以及省高院审判长伪造的判决依据,陕西省高院将宝鸡市人民政府的《不予赔偿决定书》伪造成为《已经赔偿协议书》。《协议书》是别人与宝鸡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陕西省高院合议庭成员,都不知道判决依据来源于哪里。
陕西省高院行政赔偿重审审判长监承办法官一个人知道伪造过程,司法鉴定中心两次回复,司法鉴定程序被鉴定机构否定,拒绝鉴定评估。卷宗里的司法鉴定报告显然是承办法官行政庭长伪造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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