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网络主播搞暧昧妻子追回787万# 打赏会上瘾!
北京"榜一大哥"王先生与网络女主播杨女士见了一面之后,就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杨女士就开始以"守塔""打PK"等名义多次向王先生索要大额打赏,甚至有单月打赏金额高达340余万元,两年多的时间里,王先生打赏次数超44万次,累计给杨女士打赏1700余万元。王先生的巨额打赏行为最终被妻子李某发现,并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及网络主播返还一半打赏款。最终,法院判决直播平台返还787.5万。
一、网络直播打赏设计的商业模式本身蕴含着诱发非理性消费的高风险
(一)支付痛感的弱化与冲动消费 #一次打赏几百元两年花了1700万#
“小额、高频”的消费模式是最大风险点。比如该案中打赏人充值次数超7500次,打赏超过44万次。这种将数千元、数万元的充值打散为数百元一次的消费,极大降低了消费者的支付痛感和心理门槛,使其在每一次小额支出时浑然不觉,最终汇集成千万元的巨额损失,属于典型的冲动消费陷阱。
(二)情感诱导下的法律关系转化风险
普通直播打赏在法律上多被界定为一种精神文化消费,用户获得的是即时的精神满足,打赏款通常不可返还。然而,当主播以恋爱、结婚、暧昧关系等为诱饵进行诱导时,打赏就脱离了单纯消费的范畴。一旦这种“线下”的、不正当的情感关系被证据坐实,法院将穿透“消费”的表象,将打赏行为重新定性为旨在维系不正当关系的“赠与”。此种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打赏者或配偶便可能要求返还,使得主播与打赏者均面临巨大法律风险。
二、配偶成功追回打赏款,主要依据两条并行不悖的法律路径
(一)“违背公序良俗”为核心的赠与合同无效路径
这是最核心的追回路径。根据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情等违反忠实义务而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要求返还。
比如有的案件中,法院查明打赏人与主播之间存在线下交往、大量暧昧聊天记录及以“守塔”“打PK”为名的打赏索要行为,最终认定“榜一大哥”的巨额打赏是为了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从而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返还请求。
(二)“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或不正当得利路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该案中,1700余万的巨额打赏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则该处分行为对其不产生效力。
同时,接受该财产的主播或平台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失的配偶有权请求返还。即便不在一案中解决,配偶也可选择在婚内请求分割财产,或在离婚时主张对方因挥霍共同财产而少分或不分。
三、平台担责情形: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制止
根据相关法规,平台对主播的营销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平台内经营者(主播)存在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通过算法推荐、榜单排名等方式纵容甚至鼓励带有色情、暧昧暗示的直播内容,或对长期存在的、涉及情感诱导和高额打赏的投诉视而不见,未采取警示、暂停直播、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则平台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主播诱导打赏行为的界定标准剖析
界定“诱导”是否沦为违法或导致行为无效,司法实践已形成一套从“量变”到“质变”的综合判断标准:
(一)关系性质的实质性超越
判断的核心已不是直播间的公开话术,而是主播与打赏者之间关系的实质。如果双方的关系发展到了线下,并通过微信等私密渠道进行频繁的情感沟通,使用了“亲爱的”“宝贝”等明确超出普通朋友或粉丝范畴的亲密言辞,甚至确立恋爱关系,就会被法院认定为“超越正常主播与粉丝关系的范畴”。
(二) 打赏动机与目的的不正当性
当上述不正当关系建立后,打赏的动机就发生了变化。若聊天记录显示,主播曾以“守塔”“冲榜”“完任务”等理由,明示或暗示地要求打赏,并将打赏金额与其情感态度挂钩(“不刷礼物就不高兴”),则法院会认定该打赏已非简单的精神消费,而是为了获取、维系或推进双方不正当情感关系的对价和手段。
(三) 打赏金额与个人消费习惯的严重背离
巨额、集中、高频率的打赏与打赏人以往消费能力的严重脱节,也是辅助判断的重要因素。若打赏的规模远远超出普通人的理性消费或打赏人一贯的经济行为模式,这将强化法院对其背后存在不当动机的内心确信。#律师说法#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