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违约,一次毁约:政府赔了1万元未签字画押,六旬老人被判刑一年
——湖北十堰“地板砖纠纷”引发争议
时间: 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
地点: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安阳镇老虎道村
人物: 郭正林,男,62岁,农民
事件: 因房屋受损及装修合同履约纠纷,村委会转账1万元作为违约赔偿,但因未签字画押,一个月内,郭正林就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核心诉求: 郭正林及家属要求法院确认1万元为违约赔偿而非“强拿硬要”,撤销原判、改判无罪或依法再审,并追究装修中擅自更换合同约定品牌的责任。
一、一次违约:合同写“金立”砖,政府用了别的
2020年夏季,暴雨导致郭正林屋后山体滑坡(附近尾矿库渗水所致),他开始向政府反映问题。
信访期间,政府为化解,矛盾,先后采取以下措施:
- 2020年: 村委会花费10余万元修建挡土墙;
- 2021年12月: 双方签订协议,村委会为其新建130平方米住房,郭正林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
- 2022年2月: 因新建房屋选址困难,政府调剂两套易迁安置房(125㎡+75㎡),并由村委会出资装修其中一套;
- 2022年3月: 村委会通过银行转账1万元作为“过渡费”或装修补贴。
装修纠纷焦点: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明细清单》明确要求“全屋地板砖使用金立80cm×80cm品牌”。但村委会实际购买并铺设的是其他品牌瓷砖。
这就是第一次违约——白纸黑字的合同,政府没有遵守。
村委会违约,未要求按合同执行。经协商,村委会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支付1万元作为违约赔偿。
二、一次毁约:赔了钱,不认账,反手把人送进监狱
关键细节: 这笔钱没有签字、没有盖章、没有收条,但银行转账记录清晰可查。
司法结果:
2022年7月,郭正林被刑事拘留。2023年2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判决认定:他“以非法信访为手段,强行索要财物1万元”,构成“强拿硬要”。
这就是第二次毁约——双方已经协商达成赔偿,政府转账给了钱,事后却不承认这是赔偿,反而将这笔钱定性为“犯罪所得”,一个月内把人送进监狱。
> 违约,是对合同的不尊重;毁约,是对协商结果的不承认。
> 一次民事上的过错,演变成一次刑事上的加害。
三、法律偏差:银行转账记录明确,为何不算“赔偿”?
偏差一:村委会违约在先,赔偿是协商结果,并非“强拿硬要”。
合同明确要求“金立”牌地板砖,村委会擅自更换。郭正林提出要么砸了重铺,要么赔偿1万元,村委会选择转账。这是合同纠纷的协商解决,而非以信访为要挟。
偏差二:没有书面手续,但银行转账记录是最直接的证据。
钱从村委会账户转出,并非郭正林强抢。若真为“敲诈”,村委会为何不报警?为何主动转账?
偏差三:政府事后同意“不再退赔”,说明定性自相矛盾。
判决生效后,安阳镇政府出具书面文件,同意郭正林不再退赔该1万元。若行为确属犯罪,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政府无权“同意不退”。这反证了款项性质的争议。
偏差四:将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违背刑法谦抑原则。
郭正林未使用暴力,村委会转账也非因受威胁,而是自知理亏并“怕上访”导致被追责——这是基层维稳压力下的妥协,而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四、困境共情:合同写了金立砖,政府换了别的,赔了钱,一个月内他进了监狱
郭正林,62岁,小学文化,农民。
他的房屋紧邻尾矿库,他认为渗水导致房屋损坏。政府曾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有关系”,但他不懂地质鉴定,只看到自家房子开裂、后檐沟塌陷。
他反复上访。政府一次次妥协:修挡土墙、给安置房、给装修、给钱。他以为只要坚持,政府就会按合同办事。
装修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金立”牌地板砖。他去看装修,发现不是金立。他质问村委会,得到的回答是“已经铺好了,品牌不重要”。他说:“你们违约了,要么砸了重铺,要么赔我1万块钱。”
村委会商量后,转了1万元到他账上。
他以为事情过去了。一个月左右,他在工作的时候,警察去其单位进行抓捕。他被刑拘、逮捕、判刑。法院说这是“强拿硬要”。
他不明白:合同是政府写的,违约是政府违约的,钱是政府主动转的,怎么就成了我犯罪?
他在监狱里待了一年。出狱后,政府告诉他:那1万块钱你不用退了,矛盾彻底终结。
他更不明白:如果这钱不该要,为什么政府要给?如果该要,为什么判我犯罪?如果判我犯罪,为什么又同意不退?
同时,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还被指控:一是称其“堵政府大门,妨碍办公”;二是采信了一位证人的证言。
对此,郭正林及家属予以坚决否认,并提出以下两点反驳:
反驳一:从未堵政府大门,更没有妨碍正常办公。
反驳二:关键证人根本不知情——一位住在十几公里外的盲人。
五、制度追问:没有签字画押,补偿就变成了犯罪?
追问一:合同写的“金立”砖,政府用了别的,算不算违约?
若算违约,政府赔钱天经地义;若不算违约,合同写它何用?法院在判决中称“合同未约定具体品牌”,但《明细清单》上明明写着“金立”——是故意忽略,还是未予审查?
追问二:银行转账记录清清楚楚,为何不能证明是赔偿?
钱从村委会账户转出。如果是“强拿硬要”,村委会为何不报警?为何转账?为何事后出具《情况说明》同意不再追讨?这恰恰说明村委会自己也清楚这笔钱的性质是赔偿。
追问三:政府的“花钱买平安”,为何最后让老百姓坐牢?
政府为维稳不断妥协,老百姓以为这是正常解决问题的途径。妥协之后,政府反悔,用刑事手段“杀一儆百”。这种“先给钱、后抓人”的做法,公平吗?
追问四:一个盲人、住十几公里外的证人,他的证言能算数吗?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必须是对案件情况了解的人。如果政府明知此人双目失明、从未到过现场,却仍然将其列为证人,这属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还是办案人员失职?法院在判决中是否审查过证人的感知能力?如果没有审查就采信,那判决的公信力何在?
追问五:说老人“堵大门”,为何没有监控、报警记录或工作人员证言?
政府办公场所,监控几乎全覆盖。如果真的发生堵门行为,调取录像即可一目了然。但办案机关从未提供此类证据。相反,郭正林一方明确否认堵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认定“以非法信访为手段”,这是否意味着只要上访就是“非法”,只要给钱就是“强拿硬要”?
六、核心逻辑:一次违约,一次毁约
> 第一次:违约——政府没按合同用金立砖。
> 第二次:毁约——政府赔了钱,一个月内又反悔说这是“犯罪”。
> 如果连协商好的赔偿都可以被事后推翻、重新定性,那老百姓和政府之间还有什么约定是算数的?
> 合同写了金立砖,政府换了别的。
> 赔了1万块,没有写条子。
> 法院说:这是敲诈。判了一年。
> 判完之后,政府说:钱不用退了。
> ——那到底是谁错了?
七、当事人诉求
1. 确认事实: 村委会违约在先,1万元是违约赔偿,不属于“强拿硬要”。
2. 司法救济: 撤销原判,改判无罪,或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3. 追责问责: 追究相关人员在装修中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品牌的责任。
结语:
郭正林的要求并不复杂——他只要一个说法。
但一个没有签字画押的1万元补偿,换来的却是一年刑期。
他问:我到底犯了什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