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在纽约
26-05-27 19:32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美国移民局新规须回国申请绿卡 - 美国移民律师的解读:简中社媒误导民众】美国移民局(USCIS)22日发布新政策备忘录,重申境内调整身分(AOS,即I-485申请)属「行政裁量恩惠」,而非申请人法定权利,并要求移民官全面提高审核标准。

备忘录说了什么? 备忘录指出,未来移民官在案件审查时将全面采取「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review)」,并将几项过去常见的行为列为「负面因素」,包括:是否曾逾期居留或违反签证规定;入境时是否已具备「长期留美意图」;是否刻意利用境内调整来规避海外领事馆的正常程序。

消息一出,华人社群大量流传「境内调整身分遭全面扼杀」、「B1/B2转绿卡之路已断」等说法。

美国多名移民律师指出,社媒部分误导性说法引恐慌,律师们称此次政策是行政审核权收紧,非法律根本改变,民众毋须过度恐慌。

备忘录的内核,在于将境内调整身分定性为「行政给予的恩惠(Administrative Grace)」,而非申请人可主张的既有法定权利。即便申请人完全符合所有法定资格,USCIS仍有权依行政裁量拒绝核准,申请人必须自行举证说明案件值得获此通融。

换句话说,非移民签证持有者仍然可以在美国提出转换绿卡身份的申请(AOS),移民官将不会自动批准,而是根据具体个案的「整体情况(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综合审查。

就是将现在的自动获批,加了一层行政审查这个意思:在美国换绿卡不是你的特权,是需要审批的权利。

未来移民官将重点查看申请人是否有逾期居留、非法打工、入境时隐瞒真实移民意图或提供虚假陈述等负面纪录,凡有上述情形者,均将被列为重大不利因素。存在负面纪录申请人,必须证明拥有「极其非比寻常的正面条件(Outstanding Equities)」,例如在美有不可分割的公民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方有可能抵销不利因素。

备忘录同时要求移民官在依裁量权拒绝申请时,必须在拒信中详列所有正负面考量因素,并具体说明拒绝理由,申请人可以如果不服,仍然可以上诉到移民法院。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一旦有具体拒绝案例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判决累积后,将对USCIS的新审核标准形成约束。

此备忘录以行政手段重新解释现行法律,但它未经国会立法,日后势必面临司法挑战。美国移民律师推测,现任政府此举即便最终被法院推翻,但至少在任期内已达到吓阻移民申请效果。

美国移民律师提醒,目前简中社媒博眼球的说法,大多过度简化,持F-1、B1/B2等非双重意图签证、且正考虑或已在进行AOS申请者,需要与移民律师进行个案评估,而非看了那些自媒体、视频号就自行判断申请或者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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