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暂停发工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仲裁,法院: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月27日,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员工左等右等等不到报酬,公司竟称因经营亏损故暂停发工资,该规定已写入公司制度。这种自行规定的“亏损停薪”制度能否成为拖欠工资的合法“挡箭牌”?安某于2013年3月入职A公司,2019年4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6月,A公司拖欠安某工资未支付,同年7月中旬,安某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不成,安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安某2024年6月初至7月中旬的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无需向安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辩称,自2020年4月起,A公司制定内部制度并在公司印发,其中规定在公司经营亏损时可暂停发放工资。由于2024年上半年出现经营亏损,A公司根据该制度延迟发放安某2024年6月工资,并无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内部制度排除执行。用人单位以经营亏损为由单方暂停或延迟发放工资,实质系将经营风险转嫁劳动者,与劳动保障的立法目的相悖,违反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即使相关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其内容违反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应向安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九派新闻 九派新闻的微博视频http://t.cn/AX6jHI48

市南检察
26-05-28 09:13 微博认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