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女子骑车路上被狗撞倒身亡#
这个案件的养犬人已经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调查,警方检方正在处理。
这个案件涉及的问题是:在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到底该如何界分?再进一步说,还如何判断行为人(养犬人)对死者的死亡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和视角到底是什么?
要知道,即便是意外事件,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也是存在的。起码,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
#律师说法#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