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传声筒_
26-05-28 13:02

浙江商人十五年维权路:招商引资到安徽后价值数亿资产被占,报案无果,协议不被认可,公理何在?
2011年,来自浙江省义乌市的商人贾祥富在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政府招商引资安排下,将名下公司股权转让,经县政府七部门审核盖章、工商登记备案,一切程序合法。
对方应付的股权转让款,分文未付。
公司高管挪用4779万资金,他实名向公安实名举报。公安书面答复:未发现违法犯罪。
2022年,他举报对方虚假诉讼,宣州分局基本查清事实,上报市局。分管副局长以“财务资料丢失”为由,不予立案。
十余年来,但凡涉及这家公司的案件,最终都不予立案。
数亿资产被侵占,还被强制执行5600余万。
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而是一个浙江商人十五年困境的真实写照。
一、政府七部门审核盖章的协议,转让款分文未付
2011年1月,在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政府招商引资安排下,要求浙江义乌商人贾祥富与于某静控制的相关主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旌德县新义莹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于某静系美国神某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
这份协议,经过了旌德县政府七个部门的审核盖章备案,并于2011年1月20日在县工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对方以“美股对价支付、合理避税”为由,承诺变更登记后支付数亿元转让款。事实是:至今分文未付。
贾祥富认为,对方既无美股,也无支付能力,涉嫌合同方面的纠纷或欺诈。交易完成后,于某静、于某等人未付款,且贾祥富指称对方存在伪造证据、虚构账册丢失等情况,并反过来起诉贾祥富“虚假出资”。
贾祥富提出疑问:政府招商引资进来的项目,转让协议由县政府七个部门盖章审批。对方违约十五年,政府有没有责任?
二、挪用资金4779万,两次报案均被同一人挡回
2012至2013年,新某公司董事长于某、总经理常某被指涉嫌挪用公司资金4779万元。贾祥富持有6份税务汇款凭证为证。
第一次报案(2014年9月):贾祥富向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某公安局实名报案。报案前,常某曾邀请时任局长洪某等人前往内蒙古、东北旅游,接受宴请。调查一年半后,到2016年3月,仍有1443万元未归还,但公安局书面答复:“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次报案:2022年5月,贾祥富向安徽省宣州区公安某分局举报新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分局调查后形成基本结论,上报宣城市某公安局。
此时洪某已任安徽省宣城市某公安局分管法制副局长,以“公司财务资料在贾祥富保管期间丢失”为由不予立案。2022年7月22日,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贾祥富说:“财务资料丢失?我从未报过案,公安机关也从未立案侦查过‘被盗’一事。这个结论从哪来的?”
两次报案,均因同一理由未能立案。
4779万被挪用,1443万不知去向——贾祥富认为这不应属这叫“无犯罪”?没有报案记录、没有立案侦查——“丢失”的结论站得住脚吗?
三、两份判决,事实认定完全相反
一份判决(2016年):安徽省高院作出(2016)皖民初1号判决,主审法官卢某某。判决贾祥富补缴出资4680万元及利息,导致其被强制执行5680余万元,另自行垫付税费700余万元。
贾祥富指出,该判决所采信的证据中存在多份他认为涉嫌虚假的材料:虚假的旌某派出所《情况说明》、虚假的国税局《情况说明》、内容矛盾的政府人员笔录、无原始载体的短信记录。
法官拒绝司法审计申请,还自行取证后不组织质证。
第二份判决(2024-2025年):安徽省宣城中院作出(2024)皖18民初69号判决,主审法官潘某某将那份有七个部门审批盖章、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直接定性为“避税协议”。
贾祥富发现对方提供的虚假伪证时当庭申请笔迹鉴定、要求出示银行流水,均被驳回。2025年,安徽省高院维持该认定。
核心矛盾:同一份协议,同一家省高院,2016年认定是真实股权转让,而2025年认定是“避税协议”。同一份协议为何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认定?
四、一个闭环:所有案件均不予立案
贾祥富说,十余年来他多次向省、市各级部门反映,每次都被转回当地处理。而当地公安法制部门,正好由洪某分管。
所有涉及新某公司的案件,最终都要经过洪某。而洪某的决定,始终是不予立案。
闭环:公安不立案 → 法院采信伪证 → 判决生效 → 强制执行 → 举报被转回 → 公安不立案。
十五年。贾祥富从57岁维权到72岁。数亿元资产实际失去控制,5000万股权转让款分文未得,反被强制执行5600余万。而涉案人员至今未被追责。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问:安徽省公安厅、宣城市公安局:
2014年举报挪用4779万,认定“无犯罪”的依据是什么?2022年分局查清事实后,洪某以“资料丢失”为由不予立案——没有现场记录、没有立案侦查,“被盗丢失”的结论从何而来?
十余年来,所有涉及新某公司的案件均不予立案,是巧合,还是另有原因?
二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皖民初1号采信的证据被当事人指称为伪造,是否经法定质证?(2024)皖18民初69号驳回笔迹鉴定、司法审计申请,理由是什么?两份生效判决对同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定性完全相反——一一个认定真实有效,一个认定“避税协议”,哪个是正确的?
三问安徽省纪委监委:
 洪某从县局到市局,十余年间所有涉新某公司案件均在其管辖范围内不予立案。纪委监委是否收到过关于洪某的举报?是否核查过?“常某邀请洪某等人旅游、高档酒店宴请”一事,是否属实?
四问安徽省人民政府、旌德县人民政府:
2011年政府七部门盖章备案、招商引资引进该项目。如今对方违约十余年,政府有没有责任?当年盖章的七个部门,有没有责任?
六、结语
贾祥富今年72岁。
从2011年至今,十五年了。他的数亿资产被侵占,5000万转让款分文未得,还被错误强制执行5600多万,倒贴税款700多万。
他问了三句话:
挪用4779万资金,为什么不是犯罪?
“资料丢失”这个结论,凭什么挡住立案?
为什么所有涉及新某公司的案子,到了洪某手里,都不予立案?
这些问题,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与回应。
我们建议: 安徽省公安厅、省高院、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关注此事,对相关案件进行复核,对公众关切作出说明。十五年招商引资的承诺,七个部门盖章的协议,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
答案,不该再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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