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千办
26-05-28 15:48 微博认证: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

这案子是很标准的过失致人死亡。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我认为是有问题的。

综合报道来看,在男方跳楼前,女方曾多次恶语相向道,“你要死就去死,你不配活在世上,我捅你下去,死了算了”,“你跳嘛,你跳下去嘛”“你不配活在世上”。

关于这点,不仅有死者母亲作证,死者女儿及小区保安亦有作证。

从相关证人的证词证言上,我们可以明确看出,死者在跳楼以前,曾遭受过妻子的精神施压。

死者的坠亡,与其行为,是存在因果联系的。

警方以“死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晓跳楼的后果”,拒绝立案,涉嫌渎职。

大家可以看图6的案子。

夫妻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女方负气离家,被男方开车拉载后,女方又表示自己要自杀。

在男方将其载到湖边后,女方径直走向湖中,最终溺亡。

坠亡与溺亡,虽在死因上有差别,但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都是一方有“取死之道”后,另一方提供”便利”,最后导致悲剧发生。

如果以话题案件里的男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由,声称其应当知晓跳楼的后果,那么,对应到后一个案件中,女方也应当知晓跳河的后果,男方也不该为此承担罪责。

可是现实呢?

后一个案件中,男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责,判一缓二。

话题案件中的女方,也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责。

如此,方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