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侯门勋贵林如海为什么不能给独生女儿林黛玉招赘——兼论中国古代承祧之法
林如海,姑苏人氏,出身世袭侯爵之家,又是科举探花,钦点巡盐御史,执掌国家财税命脉。年至四十,膝下无儿,只有一女林黛玉,有万贯家财。虽能维持家族富贵权势于一时,却仍无法改变家族走向灭亡的命运,林如海一死,林家便绝后了。
中国古人所说“盗不入五女之家”,连小偷都同情生了五个女儿的家庭,这些话多么侮辱人?我曾祖父有一个亲兄长,两口子连生了八个女儿,被方圆五十里之内的乡邻指指点点,后来夫妻二人硬是活活给气死的。
现代人或许会问,林如海有这样的权势和财富,为什么不给他的独生女儿林黛玉招个上门女婿继承林家的地位和财产?
其实原因很简单,这在古代很难办到,现代人对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是不太了解的。
明朝右副都御史兼兵部右侍郎梁云龙在给海瑞作的《海忠介公行状》中说,海大人为了传宗接代“至六娶七娶”,“瑞已耄,而妻方艾”,但最终也没有能够生个儿子出来,虽有女儿,也只能过继堂弟海玥之次子海中适为海瑞承祧,作为海瑞宗法制度上的儿子。
春秋时,鄫国国君以外孙为后,其外孙是莒国统治者的后裔,孔子著《春秋》,书“莒人灭鄫”,《谷梁传·襄公六年》:“莒人灭缯,非灭也,非立异姓以莅祭祀,灭亡之道也。”
从此以后,以外孙为嗣就产生巨大争议。贾充为西晋开国立下大功,贾充死后无子,以外孙韩谧奉充后,当时人认为“悖礼溺情,以乱大伦”,及下礼官议充谥,博士秦秀议谥曰“荒”!
中国古代的法律中,虽然从未禁止招赘入门,但中国古代的政治传统,不论是官府还是民间,往往又援引儒家经义作为判案的依据,也就是把孔子的言论视同为法律,甚至高过一切法律。因为孔子著《春秋》,书“鄫亡于莒”,明确反对以外孙为后嗣,这就造成在民国以前招赘入门的现象极易引发争议,为社会礼俗和家族所反对。真要以“外孙为嗣”,在民国以前必须要取得家族的同意,如果家族不同意,赘婿和外孙就无承嗣之权,也不能上族谱。所以古代的官府遇到这种争议,往往只能裁决“毋庸起诉,候族议”,也就是上门女婿和外孙能否作为后嗣和财产继承人,只能由家族来决定,国法决定不了。而古代宗族中人为了吃乏嗣之家的绝业,也就是侵占乏嗣之家的遗产,往往都不会同意本家族之人招赘入门或以赘婿和外孙为嗣。所以招赘的这种现象,在秦汉到清朝这两千多年的时间中,虽然不能说没有,但其实是不普遍的。
在中国古代的承祧之法中,还明确规定不允许抱养异姓为嗣,只能过继同宗为嗣,就像海瑞那样。《礼记·月令》 云:“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唐律》规定:“诸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宋刑统》于此一袭如故。《元典章》亦规定:“诸人无子,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子。” 明清法律均规定“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古代民间虽有抱养或过继异姓为嗣,但属犯罪行为,而且为家族所反对。所以抱养或过继异姓为嗣,在民国以前也是不常见的。
要人人都有亲生儿子,在没有助孕技术的古代,也是办不到的。所以清朝的乾隆皇帝又发明了“兼祧之法”,也就是一个男子可以同时明媒正娶几位妻子,生下来的儿子,有些要算做是乏嗣的兄弟们的后代,“妻以齿为序,不问孰先孰后,不分阶级,皆为正室,结婚时即先说明,所生之子各承各祀,各继各产”。
老祖宗的智慧,办法总比困难多。
但民间也有另一种无耻现象,也就是乏嗣之家,不按国家安排的办法来立嗣,而是纵容妻子与他人通奸,以野种为嗣。元代至元二十九年,福建廉访分司的牒文称:“南方士民为无孕嗣……有因妻外通,以奸夫之子为嗣者,有由妻慕少男养以为子者,甚至有弃其亲子嫡孙,顺从后妻意而别立义男者……由是民间氏族失真,宗盟乱叙,争夺衅作,迭兴词讼。”
这样的丑行,不如以外孙为嗣。所以北洋政府1915年出台《民律亲属法草案》才明确规定“若无子者不欲立同宗兄弟之子”,可以以赘婿和外孙为嗣,其财产之继承权,他人不得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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