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专门规章# 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也有规范了,同志们加油干吧[笑cry]
#律师说法# 《暂行规定》不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保障的唯一标准,而是基于超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事实,直接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第十一条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条款中,尤其是注意第15条,按《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时,可享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工伤认定及待遇。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