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中院# 热河法官谈案例 | 双滦法院:厘清用工边界 明晰责任划分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湛某入职某农业公司从事果园维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薪130元,公司统一安排食宿。
同年7月7日晚,湛某下班后被临时安排加班。加班结束后,公司员工熊某驾驶单位电动三轮车载湛某返程,途中车辆侧翻,导致湛某头部受伤。随后湛某先后在两家医院治疗,累计住院11天。
事后,湛某向双滦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1429.70元,并保留后续治疗费的索赔权利。诉讼中,湛某明确放弃向熊某追责的诉讼请求。
双滦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农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湛某各项经济损失10535.07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之和17558.45元的60%];二、驳回原告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农业公司不服,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焦点
劳务用工模式下,工作人员履职致其他提供劳务人员损害,应当适用用人单位责任规则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规则。
多方主体混合过错情形下,用人单位、侵权行为人、受害人各自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司法裁量。
被侵权人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放弃向直接侵权人追责的诉讼处分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法院裁判要旨
双滦法院认为,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认定执行工作任务,应当结合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履行职责具有内在关联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湛某、熊某均受涉案农业公司统一管理、工作指派及食宿安排,形成实际用工关系。事发当晚加班安排、作业配套事务处理以及加班结束后返程乘车,均与履职行为直接关联,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附属范畴。本次损害并非湛某自身从事劳务作业自行受损,而是同单位工作人员熊某在履职关联行为中违规驾车载人所致,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适用情形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依法应适用用人单位责任规则。
第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各项合理损失;经营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熊某违规驾驶无载客资质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且操作不当,主观过错明显,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湛某明知农用车辆禁止载人仍自愿搭乘,未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涉案农业公司作为用工及经营管理主体,未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制止违规载人行为,对夜间加班返程人员安全未尽到合理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行为原因力大小,依法核定损失范围与责任分担比例,于法有据。
第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证明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用人单位责任为法定替代责任,并无受害人必须先行起诉直接侵权工作人员的法定前置程序。湛某自愿放弃向熊某主张权利,系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双方当事人均当庭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己方事实主张,法院依据举证规则对证据逐一审核认证,结合全案事实作出责任认定与实体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法官后语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用人者二元责任区分制度,是划分单位用工侵权与个人劳务侵权边界、统一人身损害归责逻辑的核心民事裁判制度。本案聚焦涉农零散劳务用工场景,厘清单位劳务用工内人员履职致害的法律适用选择难题,如何精准界定执行工作任务外延、区分 1191 条与 1192 条适用边界、规范多方混合过错比例裁量、尊重受害人诉讼处分权,是基层涉农侵权审判长期疑难、同类案件尺度不一的核心研究重点。
一、明晰二元用人责任制度立法区分与适用范围,填补涉农劳务裁判规则空白
我国用人者责任分为单位用人单位替代责任、自然人个人劳务过错责任两套独立并行规范,立法逻辑、归责原则、主体要件完全分立。《民法典》 1191 条面向法人、非法人组织用工,适用无过错替代责任,覆盖劳动关系 + 单位临时劳务用工;《民法典》 1192 条严格限定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劳务往来,仅适用过错按份责任。司法实践长期存在涉农零散劳务一律套用个人劳务责任、混淆单位用工从属管理属性的误区。本案创新确立主体性质优先、管理从属为辅、利益归属兜底三重定性标准,明确企业临时日结劳务同样受单位责任规制,突破传统仅劳动关系适用 1191 条的狭隘认知,契合侵权编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扩张适用精神,填补农业小微企业劳务用工侵权裁判空白。
二、细化履职延伸行为司法认定规则,统一加班预备、收尾返程行为裁判尺度
法律未明文界定执行工作任务范围,加班收尾、油料转运、上下班返程等关联辅助行为是否属于履职范畴,是类案最大争议难点。本案摒弃机械狭义履职认定思路,创新采用事务关联性 + 利益归属统一性裁判规则:只要行为服务单位生产经营、服从单位统一调度、依附整体作业流程,无论是否现场直接作业,均认定为履职合理延伸。本案夜间加班返程转运油料,属于次日果园机械化作业必备前置工序,利益完全归属于农业公司,依法纳入执行工作任务。该认定贴合农林行业野外零散作业、工序衔接紧密、加班常态化特点,避免机械司法割裂劳务整体流程,统一涉农野外用工履职行为认定标准。
三、明确混合过错分层裁判逻辑与法律适用依据,规范多方责任比例裁量方法
本案创新构建受害人自甘风险、履职人员直接过错、用人单位管理过错三层递进过错研判体系。受害人违规搭乘无资质车辆,未尽自我避险义务;驾驶人违规载人操作失当,构成履职重大过失;单位车辆管控缺位、安全宣教空白、加班风险失管,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结合原因力大小、风险控制能力、注意义务强弱精准划分 40%、40%、20% 责任比例,同时明确受害人放弃追责直接侵权人,不免除用人单位整体替代赔偿责任。严格依照民法典过错责任、过失相抵、替代追偿规则裁判,既不片面加重企业责任,也不纵容劳动者漠视安全,平衡劳资双方风险负担,解决同类案件责任畸轻畸重、裁量随意问题。
四、提炼个案多重裁判价值,发挥制度指引与基层社会治理双重效能
在审判实务上,本案厘清民法典 1191、1192 条与侵权解释 15 条衔接适用规则,终结涉农劳务案由混淆、法条错用乱象,为其他法院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裁判范式,有效防范同案不同判。在用人单位治理上,明确农业企业无论长期用工、临时日结劳务,均负有同等车辆管控、安全管理、风险防控法定义务,倒逼小微涉农主体健全车辆安全制度、规范野外加班作业、杜绝违规载人风险。在劳动者权益指引上,引导务工人员认清自身安全审慎义务,精准区分维权法律路径,避免因法律认知错误丧失胜诉权益。在矛盾纠纷化解上,统一涉农劳务侵权裁判尺度,减少上诉信访,助力构建和谐农业用工秩序,实现个案公正、规则统一、社会治理三重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完善民法典用人者责任基层司法落地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