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5-29 10:34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打卡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处理一个因挂靠产生的建设工程纠纷,不出所料,被挂靠总包单位果然提出“双方系挂靠关系,只有在被挂靠单位收到款项后才负有向挂靠人支付的义务,现业主单位未向其支付工程款,所以其无须向挂靠人支付”的抗辩。

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应当循何路径、向谁主张工程款,在实践中属于争议难点问题,在建工司法解释二出台前仍然没有定论。本着“应诉尽诉”的原则,秉持“我管你们谁付,反正得有人付”的无赖精神,采用把被挂靠的总包单位与业主单位一并起诉的肮脏手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我们把被挂靠的总包单位与业主单位一并起诉,幸好法官没有追问我方向被挂靠的总包单位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我方向业主单位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以及两者一同支付的性质是什么和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我就只能来一手“牵强附会”。

庭后我主动向审判法官请教,在挂靠情形下作为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权利。法官答挂靠的情形比较复杂,要去区分业主单位对于挂靠情形是否明知。虽然法官没有说完,但我是明白法官的意思,如果业主单位明知挂靠,则其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之间成立事实合同关系;如果业主单位不明知挂靠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业主单位明知,则比照转包进行处理。

笔录中已经载明会在6月11日送达本案判决书,感叹于龙泉驿区法院的效率,期待一手本案的判决,对于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如何主张工程款——循何路径、向谁主张。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