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坪夜话
26-05-29 10:47 微博认证:航空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新版《民用航空法》新增反制内容,明确反制措施

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将正式生效,其中新增的第二百六十一条反制条款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该法条明确:当中国民航和民用航空器制造领域在海外遭遇歧视性禁止或限制时,中方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对等回应。

新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全文表述为: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民用航空运输和民用航空器制造相关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比上一版《民用航空法》,该条款属于全新加入的内容。它的出现,填补了我国民航业在应对国际不公平待遇、单边主义制裁等复杂外部环境时的法律依据空白。

从法条字面及法理逻辑来看,新增的反制内容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规范性与克制性,并非网络上部分传言所渲染的“无差别报复”:反制措施被严格限定在“民用航空运输”与“民用航空器制造”两个核心产业。这意味着无论是航权谈判、航班准入,还是 C919 等国产大飞机的海外适航认证、零部件供应链遭遇歧视性对待,都将直接触发该法条的保护机制。

事实上,在国际法律实践中,民航领域的对等反制属于国际惯例。无论是在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还是在欧美等民航发达国家的国内法中,都普遍存在类似的“防卫型”条款。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