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犯罪团伙自称“德国老司机驾校”,而媒体没有选择站在旁观描述的位置,而是使用了犯罪团伙创造的话语体系。直接把案件称为“德国老司机驾校案”,应该是违反了新闻伦理吧。
我记得以前看犯罪心理就提到过,新闻报道沿用罪犯/犯罪团伙自创的名称或者给他们起绰号,就是在满足罪犯的虚荣心,把罪犯捧成该关注的角色,制造模仿效应。
发布于 美国
一个犯罪团伙自称“德国老司机驾校”,而媒体没有选择站在旁观描述的位置,而是使用了犯罪团伙创造的话语体系。直接把案件称为“德国老司机驾校案”,应该是违反了新闻伦理吧。
我记得以前看犯罪心理就提到过,新闻报道沿用罪犯/犯罪团伙自创的名称或者给他们起绰号,就是在满足罪犯的虚荣心,把罪犯捧成该关注的角色,制造模仿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