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
非常典型。
体现了两个误区,或者说,一个误区和一次触目惊心的法院违法事实。
1.法院调解实际上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自愿与合法”,“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监督下达成谅解,法院认为最终的协议合法合规,予以确认。
这就是调解。
在调解时,调解的主体是【当事人】,而非法院、法官。
“我不同意调解”,是任何一方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实行【不需要任何理由】。
当法院/法官去【促成调解】的时候,主体就已经错了。
法院在调解中的角色,程序上应是消极的、居中保障的,而非积极的、以达成结果为目标的。
甚至说,“法院在调解中的角色,仅仅是【审查协议合法性】”也不算错。
如果上纲上线,这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悍然剥夺。
2.我们继续来看遂川法院公众号文章是怎么描述“调解过程”的。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中发现,双方对疾病发生时间、婚姻中双方过错等核心问题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法院只能开庭审理。
庭审中,法官敏锐捕捉到女方家庭实际困难及男方情感诉求,庭审结束后立即启动”再调一次“调节机制,联合家事调解员共同介入,从情理法多角度切入,一方面向男方释明举证责任边界,引导其理性看待婚姻变故;另一方面结合女方病情现状,劝导其换位思考婚姻诚信原则。
经过三小时”背对背“疏导与”面对面“协商,最终促成女方自愿返还12万元彩礼,实现纠纷”一揽子“化解。】
首先是
【……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法院只能开庭审理。
庭审中,法官敏锐捕捉到女方家庭实际困难及男方情感诉求……】
敏锐吗?
女方家庭实际困难和男方情感诉求,竟然在“一度陷入僵局”的庭前调解中没发现!
连女方实际情况和男方诉求都不掌握,你调解个Der!
尤其是“只能”这个词。开庭是什么无奈的选择吗?
前面诉讼法第九条怎么说的?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是【应当】!
开庭判决是法院的工作职能,不是什么调解失败后的无奈选择。
再说一遍,不接受调解,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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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邀功稿”里,最触目惊心的是什么?
【庭审结束后立即启动”再调一次“调节机制……经过三小时”背对背“疏导与”面对面“协商,最终促成女方自愿返还12万元彩礼,实现纠纷”一揽子“化解。】
先是“无奈开庭”,摆开架势恐吓双方。
再【立即】展开【三小时】的疏导和协商。
对待一般的犯人也就这样了吧。
和关塔那摩FBI的手段比起来,也就差往脸上浇水了。
或者换个角度,给关塔那摩的恐怖分子上“家事调解员”的话,没准能更早招供也说不定呢。
最后真好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你们看到的是罔顾男性利益的一次调解。
我看到的,则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的无耻剥夺和洋洋得意的违规供述!
PS:对。我在文章中咬文嚼字了。
可抠字眼难道不是法院,是公检法的基本功吗?
你把嫌疑人写成犯罪分子试试。
敢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