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5-30 13:13 微博认证:娱乐法律师 法律博主

他在内涵谁我不知道,但我记得4月份的时候,她“下落不明”来着,哈哈哈。

#若若在内涵谁#

好普法素材啊,我不能错过。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法律上"下落不明"≠ 人消失了。

《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公告送达。

这里的"下落不明",不是侦探意义上的"找不到这个人",而是有法律定义的:

身份证上的户籍地、登记的经常居住地、预留的联系电话、收件地址等,全部送不到、没人签收、退回、拒收、无人开门 ,等等。

于是,为了让法律程序能够进行下去,就被推定为"下落不明"。

但人其实还是在的,只是法律意义上“找不到”。

其实,之前我也想过一个问题,我相信很多网友跟我一样的想法,那就是:

那她明明在网上,法院能不能直接私信她?

这恰恰不行,这也是整个法律送达程序制度的关键。

因为送达是高度程式化的法律行为,必须满足法律流程条件:

比如上述各个地址都送达一遍,而且每一步都要有签收回执或退件单等,而不能仅仅靠"我给她小红书发私信了她没回"。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公告期间,她还能"突然出现"翻盘吗?

我还真是在很多案件中碰到这个“死而复生”的问题。

其实是可以的,只要她在答辩期内主动联系法院、提交答辩状、到庭应诉,公告送达的实际效果就被打破了(相当于"找到了")。

问题是,她得自己走正规渠道去法院报到,而不是等着法院从小红书把她捞出来。

不过,如果公告30天满了,法律上,她"被送达"了,那就缺席判决,判决对她有法律效力。

缺席判决和双方到庭的判决效力一模一样,她必须履行,否则进入强制执行(纳入失信、限高)。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