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Offer后辞职入职前岗位被取消#近日,杭州俞女士在收到青山湖美爵酒店的正式录用意向书(Offer)后辞职,却被通知岗位取消且仅获赔一个月工资,引发公众对“获Offer后辞职入职前岗位被取消”现象的热议。此类事件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劳动者有权依法索赔。
一、事件核心:企业单方毁约需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与法律定性
杭州俞女士在收到录用意向书(明确岗位、薪资及入职日期)后辞职,酒店却以“经营压力”为由取消岗位,仅愿赔偿一个月工资(5500元)。类似案件中,法院均认定:录用通知书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劳动者基于合理信赖辞职后,企业单方毁约违反《民法典》第500条的诚信原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武汉杨先生案例:年薪28万元的岗位被取消后,法院调解企业赔偿4.5万元(约1.6个月工资)。
东莞洪某案例:企业临时毁约,法院判赔9436.5元(含工资损失及社保个人缴费)。
赔偿标准与计算逻辑
法院通常支持1-3个月工资的赔偿,具体考量:
劳动者原工资水平及失业时长;
社保断缴、体检费等直接损失;
合理求职周期(一般按1-3个月计算)。
例如,月薪1万元的小朱获赔10975.8元(含社保损失)。 http://t.cn/AX6erb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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