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本是中性词,但用在人身上通常是贬义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保护消费者权益。
《合同法》主张保护合同双方公平交易。
《广告法》要求企业诚实守信,据实宣传介绍。
2万块是消费者交给企业的定金,在交易未完成前,定金的所有权仍属于消费者。除非已判定为违约惩罚,定金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目前的争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有合理依据保护消费者;《合同法》作为标尺衡量,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双方交易是否公平,消费者是否违约,企业是否违约;《广告法》衡量企业宣传是否诚实守信,是否据实相告。
事实的具体经过大家都知道,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判断,道德判断。
而法院的法律判断,当然交给律师和法官作更具体的技术性博弈。
这个案子核心争议其实有两个:
1.合同是否公平,消费者是否违约,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能否解除。这点关系到2万是否应该退回。
2.企业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是否违约,是否存在霸王条款,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这点关系到企业是否判罚赔偿。
总而言之,显然不是消费者在欺负企业啊。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