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车润海
26-05-30 17: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经典真题13解题思路

甲饥饿难耐,夜入位于高层住宅一楼的小超市行窃,尚未得手便惊醒了一直住在超市里的店主夫妇。甲用超市内销售的菜刀砍死前来查看的店主,砍伤店主妻子并点燃现场易燃物后逃离。火势在蔓延之前被邻居扑灭,但浓烟导致店主妻子窒息死亡。下列对于甲行为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2019-10,法/单、2019-20,非/单)#决战考研#

A.甲进入超市实施盗窃,应属于紧急避险

B.甲进入超市实施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

C.甲用刀砍死店主,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D.甲放火致人死亡,应认定为放火罪一罪

【答案】D

【题眼】“饥饿难耐”;“夜入高层住宅的一楼”;“惊醒了”;“砍死前来查看的店主”;“点燃……后逃离”;“浓烟……死亡”。

【技巧】题眼解题法。

①“饥饿难耐”,并不意味着盗窃是迫不得已而实施,故甲的盗窃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

②“夜入高层住宅的一楼”,表明该超市属于商住两用;“夜入并惊醒了”,表明甲是在超市的非营业期内实施盗窃,故属于入户盗窃。

③“砍死前来查看的店主”,表明甲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

④“点燃……后逃离”、“浓烟……死亡”,表明甲的放火行为致人死亡。

【解析】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这里的“户”与入户抢劫中的“户”含义相同。

A项,成立紧急避险要满足限制条件,即除了进行避险外,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危险,是迫不得已而之。本案中,甲虽然饥饿难耐,但并非只有通过盗窃才能避免,因此不构成紧急避险。A 项不当选。

B项,虽然甲在非营业时间内进入小超市行窃,但该超市也同时供店主夫妇家庭生活使用,故符合“户”的含义。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B项不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甲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砍死前来查看的店主,因此甲的行构成抢劫罪。由于抢劫致人死亡包括压制反抗而故意杀人,故对甲不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抢劫罪论处,既属于入户抢劫,又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项不当选。

D项,以放火等方式故意杀人,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认定放火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本案中,甲的行力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高层住宅),因此,应当以放火罪论处,致人死亡可以评价为放火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D项当选。

【提示】有人认为,甲砍死前来查看的店主,不一定是为了抗拒抓捕,也可能是为了继续取得财物(普通抢劫)。但是,题目没有指明甲砍死店主后又取走其财物,故应当认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因为普通抢劫的结构是:压制反抗→取得财物。因此如果甲构成普通抢劫,题目必然会明示“取得财物”的内容。

还有人认为,对甲应当以抢劫罪与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D项认为甲仅构成放火罪,而未指明应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但是,该选项陈述的是“甲放火致人死亡”,应认定为放火罪一罪。因此,就放火致人死亡的事实而言,应当认定为放火罪一罪是正确的。也即,D项只是在考察部分部分事实,而非全部事实。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