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狗蛋(男)由于身患精神病,一直没有结婚,但身体发育成熟,因此有生理需求。狗蛋母亲因为儿子一直打光棍而伤心不已。某晚,邻居姑娘小芳来狗蛋家借醋。狗蛋看到小芳衣着暴露,便本能地扑过去,使用暴力强奸小芳,小芳呼救。狗蛋母亲在屋外看到后,为了儿子能够“沾沾女人身体”,便不予制止。狗蛋强奸了小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狗蛋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其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
B.狗蛋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C.母亲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D.母亲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解析]
有意见认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狗蛋没有责任能力,故不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只有狗蛋母亲一个人涉嫌犯罪。对狗蛋母亲可以强奸罪的间接正犯论处。然而,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被利用者具有支配力,如指使精神病患者实施犯罪;而本案事实是,狗蛋自己在实施强奸,其母亲仅仅实施了望风行为,即其母亲并没有指使狗蛋实施强奸,故不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犯罪概念可以阶段化理解,在客观上制造法益侵害事实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是客观要件的“犯罪”行为。在制造违法事实层面,狗蛋与其母亲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母亲是片面的帮助犯,狗蛋是实行犯,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在排除责任阶段,由于狗蛋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无法谴责狗蛋,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而狗蛋母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能够对其谴责,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本题答案:BC。#决战法考# #法考# #柏浪涛的刑法观[超话]#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