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大叔007
26-05-30 18:05

#中央第十巡视组#
刑 事 控 告 书
控告人:熊杰,男,湖北省鄂州市人
被控告人:刘岳鹏,男,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系(2024)鄂07民终1020号民事案件合议庭审判长。
控告请求:请求依法对刘岳鹏按枉法裁判罪追究相应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因与温州盈嘉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24)鄂0704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1月14日,该院由审判长刘岳鹏组成的合议庭作出(2024)鄂07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驳回控告人全部诉讼请求。控告人认为,刘岳鹏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情节严重,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涉嫌枉法裁判。具体事实如下:
(一)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曲解条文偏袒对方当事人
本案自始无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参与了真实期货交易,不存在举报人应当自行承担的交易损失。即便按照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场外配资合同无效,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杨乃跳收取的17.5万元系举报人支付的保证金,该款项未用于任何真实交易,依法应当全额返还。但刘岳鹏故意曲解《九民纪要》第87条,错误将未发生真实交易的17.5万元保证金全部认定为举报人应当自行承担的交易损失,故意遗漏杨乃跳违法收取费用应当返还的法律义务,直接为杨乃跳侵占举报人财产的行为“洗白”,属于典型的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二)故意错误认定基本事实,无视证据规则
一审承办法官已经当庭作出认定:杨乃跳、周敏主张举报人参与真实期货交易的陈述,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刘岳鹏作为二审审判长,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审查,直接凭空采信一审错误推定的“熊杰进行期货投资”的虚假事实,完全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基本原则。
(三)故意错误认定法律关系,为错误裁判创造条件
本案核心争议是虚假期货配资交易引发的财产返还纠纷,原本属于期货交易纠纷范畴,刘岳鹏故意将案由错误确定为“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其目的就是为了套用《九民纪要》第87条作出不利于举报人的判决,刻意改变法律关系性质,属于故意枉法。
(四)故意不采信举报人提交的核心新证据,无合法理由否定证据效力
举报人二审期间提交了盈嘉公司出具的原件《关于合同纠纷案件情况的说明》,该证据足以证明案涉交易并未真实发生,但刘岳鹏未对该证据进行全面审核,仅笼统否定其真实性,未说明任何具体否定理由(既未主张内容不真实,也未认定公章虚假),本质就是为了袒护对方当事人,故意隐匿对举报人有利的核心证据。
(五)程序严重违法,故意采信未经质证的定案证据
一审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单方到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经侦大队调取了杨乃跳、周敏的《询问笔录》,该笔录未经开庭质证,就被一审作为认定“熊杰参与期货配资交易”的核心证据。举报人在二审庭审中已经明确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刘岳鹏在二审判决中对该异议未作任何回应,直接采信该违法证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直接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刘岳鹏在(2024)鄂07民终1020号案件审理中,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错误认定案由、歪曲法律适用、无视关键证据、采信非法证据,导致控告人17.5万元合法财产权益无法实现,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公信力,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枉法裁判罪。为维护司法廉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对刘岳鹏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央第十巡视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高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鄂州法院@鄂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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