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人民广播电台
26-05-31 14:30 微博认证:咸宁人民广播电台官方微博

【咸宁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为持续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切实守护“外卖餐”舌尖安心,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始终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坚持依法履职、精准发力,持续查办各类网络餐饮违法违规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咸宁市高新某餐饮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案

2026年4月14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依法对咸宁市高新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其登记地址的门店处于关门停业状态,但其在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仍在经营接单。经调查,当事人自2026年2月起停止餐饮经营,未将外卖平台店铺下线,而是直接将线上订单委托给咸安区潜山商业街另一家门店加工制作,并通过电话联系外卖配送员前往该店取餐,累计委托加工制作外卖709单,销售金额7347.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受托加工方进行批评教育,立即停止相关代加工行为。当事人迅速整改,停止平台店铺经营。

案例2:咸安区某甜品店网络平台公示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案

2026年4月17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场发现当事人登记地址已关店停业,但线上外卖平台门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查,当事人已于2026年4月中旬停止经营,搬迁至新的地址并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未按要求对网络平台公示地址等信息进行同步更新,导致实际经营地址与网络公示地址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咸宁高新开发区某餐饮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6年4月24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依法对咸宁高新开发区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制作凉拌猪耳等冷荤凉菜,并通过线上销售。经查,当事人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但不含冷荤凉菜,不含卤味制品。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赤壁市某餐饮店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1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中,对赤壁市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加工区货架上土豆已发芽,合计10.05kg,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土豆予以扣押。经查,该批土豆为待加工原料,当事人用于制作菜品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发芽土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嘉鱼县某饮品店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入网餐饮经营者嘉鱼县某饮品店实施现场检查,在店内库房贮存柜内查获桂花干、胎菊、茉莉雪芽等食品原料,上述原料均已超过标注保质期。经核查,该批过期原料尚未投入加工使用。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http://t.cn/AXXPNVQ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