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买基金亏70多万银行承担70%#
近年来,随着银行理财、基金投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老年人将多年积蓄投入各类金融产品。
然而,当投资出现亏损时,是否一定意味着“风险自担”?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两起涉老年投资者金融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两份判决共同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
投资者需要承担市场风险,但金融机构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损失的,同样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今天,通过两个真实案例,聊一聊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适当性义务。
案例一:120万元养老钱亏损70余万元,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65岁的尚某在某银行购买了一款中风险基金,投资金额120万元。
后续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将其持有的基金转换为风险等级更高的基金产品。
然而,在基金转换过程中:
银行未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未履行必要的风险告知义务;
未对新产品风险进行充分说明和确认。
最终,尚某投资亏损70余万元。
对于一位退休老人而言,这不仅仅是一笔投资损失,更是多年积蓄的大幅缩水。
北京金融法院判决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
基金产品转换后,产品风险等级已经发生变化,银行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由于银行未能证明其已就新基金产品向尚某充分履行风险告知和风险匹配义务,且尚某原有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不符合购买转换后基金产品的条件,因此判决银行对尚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很多投资者认为:
基金转换只是账户中的技术操作。
事实上并非如此。
当转换后的产品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本质上已经属于新的投资决策行为。
此时金融机构必须重新履行:
风险评估;
风险揭示;
投资者确认等程序。
否则,就可能因违反适当性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71岁老人被诱导修改风险测评,亏损85万元,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
基本案情
71岁的王女士原本属于“稳健型”投资者。
为了让其符合购买某中高风险基金产品的条件,银行理财经理指导其重新进行风险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调整为“成长型”。
随后,王女士购买了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更值得关注的是,理财经理为了规避监管要求,并未在银行销售专区完成销售流程,而是将王女士带至银行外的餐厅,通过手机完成基金购买操作。
整个过程没有进行“双录”(同步录音录像)。
两年半后,王女士投资亏损85万余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王女士前后两次风险测评结果差异显著,结合其年龄、投资经历及购买过程等因素,可以认定第二次风险测评结果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银行销售人员存在:
诱导客户修改风险测评结果;
在银行销售专区外销售基金产品;
规避“双录”监管要求;
向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等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金融机构应承担的适当性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王女士本金损失85万余元。
案件启示
风险测评绝不是走形式。
它是金融机构判断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某项产品的重要依据。
如果金融机构通过诱导、代填、指导答案等方式人为提高客户风险等级,再向其销售高风险产品,本质上就是对适当性义务的违反。
一旦因此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这两起案件虽然案情不同,但都指向同一个法律问题:
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所谓适当性义务,可以简单理解为:
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
这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金融机构在销售基金、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时,应当做到:
第一,了解客户
通过风险测评全面了解客户:
年龄情况;
收入来源;
投资经验;
风险承受能力;
确保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第二,了解产品
销售人员必须准确掌握产品:
风险等级;
投资方向;
收益特征;
潜在损失;
不得夸大收益、淡化风险。
第三,风险匹配
原则上只能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不能为了销售业绩,向低风险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
第四,充分告知风险
无论是首次购买还是产品转换,都应当:
进行充分风险揭示;
说明可能发生的损失;
获得客户真实确认。
第五,严格执行“双录”
对于需要“双录”的业务,应当依法同步录音录像。
“双录”不仅是监管要求,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为什么这两份判决值得关注?
长期以来,很多投资者认为:
“投资有风险,亏损自己承担。”
这句话没有错。
但法院通过这两起案件明确告诉市场:
市场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违规销售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
如果金融机构存在:
风险测评造假;
诱导销售;
风险错配;
规避监管;
未尽风险提示义务;
即使产品本身存在市场风险,也不能以“投资者自担风险”为由完全免责。
这正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
给老年投资者的三点建议
结合上述案例,作为律师,我特别提醒广大老年投资者:
一、风险测评一定要自己完成
任何“帮你填写”“指导答案”“改一下就能买”的说法,都应当保持高度警惕。
风险测评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制度,不是销售产品的障碍。
二、重视“双录”,注意保留证据
购买理财产品时:
尽量在银行销售专区办理;
注意是否进行录音录像;
保存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交易记录等材料;
对于销售人员的重要承诺,也可通过微信聊天、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
三、看不懂,就不要买
对于不了解的产品:
不要因为“收益高”“银行推荐”“别人都买了”而仓促决定。
一定要先弄清:
产品风险等级;
投资方向;
最大可能损失;
必要时请家人或专业人士协助判断。
结语
老年人的养老钱,往往凝聚着几十年的辛勤积累。
金融机构追求业绩无可厚非,但任何销售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合规与诚信的基础之上。
金融消费者需要承担正常的市场风险,但不应承担因违规销售带来的损失。
当金融机构没有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时,法律就应当让其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这两起案件的价值,不仅在于帮助两位老人挽回损失,更在于向整个市场传递一个清晰信号: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项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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