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用后,法某院要求“腾退”?一位苗木种植户的困境
——当征收遇上执行,70%补偿款该归谁?
一份民事调解书写明:若政某府征收,地上苗木补偿款的70%归种植企业,30%归村民小组。2025年4月,政某府确实征收了其中40.9亩土地。种植户檀先生配合评估、提交材料,一等就是半年多。
2026年4月,他没有等来县政某府的明确答复,却等来了村民小组申请法某院执行,要求他“腾退全部73亩土地”——包括已被依法征用的40.9亩。
2026年4月28日,当地法某院张贴公告:15日内退出土地,否则强制执行。檀先生陷入两难:配合腾退,他辛苦种植多年的苗木可能被无偿清除,70%补偿款难以落实;不配合,则面临法律后果。
县政某府未作明确回复、村民小组申请执行、法某院公告推进程序。一位守法经营的种植户,在多方程序中感到无所适从。
一、调解书约定:征收后苗木补偿70%归企业
2006年,檀先生在当地某村承包约73亩土地种植苗木,二十年如一日,以此维持生计。
2023年,因土地开发征收问题,经法某院调解,各方达成(2023)皖0827民初568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明确约定:若在2023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8日期间政某府征收上述土地,则涉及征收土地上的苗木总赔偿款的30%归村民小组,70%归企业所有。
这是一份双方签字、法某院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
2025年4月22日,当地县政某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望府征告〔2025〕8号),檀先生承包的土地中有40.911亩被纳入高速公路项目征收范围。他积极配合,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苗木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25年11月7日将评估报告正式送达征收部门。
此后,他便开始等待。半年多过去,县政某府对评估报告未作明确回复。檀先生多次询问,得到的答复多为“再等等”“流程还没走完”。
二、补偿标准出现分歧:按评估价值还是“移植费”?
据了解,在征地拆迁中,有时会采取“包干协议”方式。当地镇政某府工作人员曾提出,苗木赔偿可按“移植费”标准计算。所谓“移植费”,通常仅指将树木挖出、转移的费用,与苗木本身的市场评估价值相差较大。
檀先生认为:“我的苗木是多年生景观树,价值在于树本身,按‘移植费’补偿,等于忽略了树的实际价值。”
自2025年11月7日提交评估报告至2026年5月下旬,已逾半年。苗木补偿款,一分未到。檀先生睡不着觉,吃不下饭,满脑子都是那些即将被白占的树。
三、法某院公告:已征用的土地也要“返还”?
村民小组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某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檀先生“腾退全部73亩土地”。当地法某院于2026年4月28日张贴(2025)皖0827执3114号《公告》,责令他在15日内退出土地。
公告未区分已征用的40.9亩和未征用的土地。也就是说,法某院要求“腾退”的范围包括了已被政某府依法征用、土地性质已转为国有的40.9亩土地。
檀先生对此感到困惑:“土地已经被征用了,我怎么返还给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9条,因人民政某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40.9亩土地已不再属于村民小组,而是国家所有。要求个人将国有土地“返还”给村民小组,在法律履行上存在客观障碍。
《最高人民法某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2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土地被征用后,执行标的物的状态是否发生变化,值得探讨。
四、多方角色的不同诉求
主体 、主要诉求、具体表现、对檀先生的影响
1.当地县政某府 控制补偿成本,推进项目进度 对评估报告未作明确回复,提出“移植费”标准 补偿迟迟无法落实
2.当地法某院 执行生效文书,推进案件结案 在征用事实已发生的情况下继续腾退程序 面临腾退压力
3.村民小组 争取更多补偿利益 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腾退全部土地 70%补偿款可能落空
4.檀先生 依法获得70%苗木补偿款 配合评估、提出异议、依法申诉 处于多方程序夹缝中
五、种植户的两难处境
如果檀先生按照法某院公告“腾退”已征用的40.9亩土地,他多年培育的苗木可能被无偿清除,依据调解书应得的70%补偿款也将无从落实。
如果他不腾退,法某院可能依法强制执行,甚至可能对其采取罚款等措施。
配合征收,补偿迟迟未到;不配合执行,面临法律后果。一位个体种植户,在两种程序之间陷入困境。
村民小组申请强制执行“返还土地”,背后更深层的问题是:一旦苗木被清除,檀先生将失去主张70%补偿款的基础。县政某府补偿未到位,腾退程序又在推进中,他的财产权益面临现实风险。
六、已提出执行异议,仍在等待结果
檀先生的代理律师已向法某院提交了《中止执行异议申请书》,主要理由包括:
执行标的物已发生重大变化:40.9亩土地已被征用,客观上无法按原状“返还”。
调解书约定应受尊重:70%的分配比例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强制执行不应改变实体权利安排。
县政某府作为补偿主体,应依法履职:拖延评估和支付补偿、单方面提出“移植费”标准,存在程序争议。
目前法某院对异议申请的审查尚未作出明确结论。
七、法某院作出的罚款决定
2026年5月29日,当地法某院作出(2026)皖0827司惩23号《罚款决定书》,认定檀先生“拒不履行义务”,对其罚款20000元,限5日内交纳。
檀先生表示:“我并非拒不配合。土地已被征用,客观上无法腾退,为何认定我‘拒不履行’?”
他收到的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正是要求他腾退已被征用的40.9亩土地的文书。土地已被征用,执行标的物状态已发生根本变化。法某院未中止执行,反而加处罚款,这让檀先生感到难以理解。
八、有待回应的几个问题
致当地县政某府:
檀先生2025年11月7日提交的评估报告,为何半年未获明确答复?补偿标准为何从评估价值转变为“移植费”?依据是什么?
致当地法某院:
2025年4月22日政某府已发布征收预公告,40.9亩土地已被征用。法某院2026年4月28日公告要求“腾退”这部分土地,是否充分考虑了征用事实?执行标的物状态已发生变化,依法是否应中止执行?
在檀先生已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法某院不中止执行,反而以“拒不履行”为由罚款2万元——这一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调解书约定征收情况下70%补偿款归种植企业。如果强制执行腾退导致这70%无法实现,相关责任如何厘清?
几点思考
如果以下几个环节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县政某府依法按评估值推进70%苗木补偿款的支付工作(不以“移植费”名义替代),法某院依法对已征用40.9亩部分中止执行并重新审查罚款决定,村民小组尊重调解书约定——这起纠纷有望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
檀先生表示,他只是希望依法获得70%的苗木补偿款,保住二十年心血种下的苗木,然后继续平静地生活。
这不仅是一位种植户的生存问题,也关乎普通人对“公平”二字的朴素期待。程序的合法性与实体的公正性,需要经得起检验。
目前,檀先生仍在等待一个能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的答案。
(注: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相关法律文书整理,旨在客观呈现事件经过,不构成对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定性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