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6-05-31 21:58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我感觉法院现在越来越坚持离职协议的合同严守原则,对劳动者也是如此,除了除了工亡、高等级工伤、职业病等人身损害类特殊情形,以及协议存在重大欺诈、胁迫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外等。

分享一个今天看到的案例,某司法鉴定中心与员工邵某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单位一次性支付邵某经济补偿金 42777 元。协议同时明确约定 "双方认可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争议,解除事宜无任何异议,且再无其他未尽事宜"。
协议签订当日,单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 21000 元补偿金。后单位以 "发现邵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且离职后违规制作鉴定书" 为由,拒绝支付剩余 21777 元补偿金。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剩余补偿金及逾期利息。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包含 "再无争议" 条款的离职补偿协议后,能否以事后发现员工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拒绝支付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单位主张的邵某离职后侵权行为不属于拒付补偿金的合法理由,且未提交证据也未提起反诉,故判决单位支付剩余经济补偿金 21777 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给用人单位的启示是,员工离职需要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完成情况(包括客户资料、技术文档、公司财物等);在职期间违纪行为记录;未了结的工作任务和项目;财务借款、报销情况;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履行情况等。以及可以在离职协议里加一个声明,“劳动者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已如实向公司披露了所有已知的、可能引致公司纪律处分或经济损失的未了结事项。若后续发现劳动者存在隐瞒的严重违纪或侵权行为,导致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或遭受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退还本协议项下已领取的全部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公司相应损失”。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协议中有这样的声明条款,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拒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如上所述,契约严守原则是双向的,不仅约束用人单位,也约束劳动者。不仅用人单位不能像本案一样,以事后发现员工违纪为由拒付补偿金,劳动者也不能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等常规劳动权利主张权利(法定无效 或可撤销情形除外)。
有次看到有个律师给用人单位设计的离职证明以及离职协议里,有这样一项,“双方均认可离职原因”,简直天才之举。而且如上所述,现在法院越来越看重合同严守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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