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人生886
26-06-01 07:19

关于惠民县公安局有案不立、包庇违法人员的反映信
尊敬的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滨州市公安局、山东省委、滨州市委、惠民县委、惠民县公安局:
您好!我叫李洋,身份证号:372323198507261211,山东济南市人,现就惠民县公安局有案不立、涉嫌包庇违法人员一事进行实名反映,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影响了惠民县的营商环境,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恳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依法彻查,还我公道,规范当地执法秩序与营商环境。
现将相关事实详细陈述如下,所有内容均有明确证据佐证,确保真实有效,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一、事件起因:王玉岐因骗保被拒,蓄意泄私愤实施违法行为
2023年2月份,王玉岐手下职员王冲光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王玉岐未给其雇佣的职工购买任何保险,为逃避自身赔偿责任,王玉岐竟提出借用我公司保险进行赔付,妄图通过虚构事实、冒用保险的方式骗取保险金。我深知此类行为属于骗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保险法律法规,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因此坚决拒绝了王玉岐的无理要求。
被拒绝后,王玉岐怀恨在心,为泄私愤,便教唆张建亮,以及一名有案底的不明身份人员,对我所承接的电站项目多次实施破坏行为(均有录音为证),同时盗窃项目内的逆变器等设备,造成我公司财产损失。期间,王玉岐等人谎称我拖欠其工程款,以此为借口掩盖其泄私愤、搞破坏的真实目的,但该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有法院生效判决作为铁证。
二、法院判决佐证:王玉岐无任何欠款,破坏行为纯属泄私愤
关于我与王玉岐之间的经济纠纷,惠民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两份生效判决,均明确证明具体如下:
1. 惠民县人民法院(2024)鲁1621民初3943号判决:明确判定王玉岐拖欠我公司材料费7万多元,该判决已生效,足以证明我不存在拖欠王玉岐工程款的情况;
2. 惠民县人民法院(2025)鲁1621民初4020号判决:涉及王玉岐当庭转让的腾兆公司债券相关事宜,该判决同样与“我拖欠王玉岐工程款”无关,进一步佐证王玉岐的说法纯属捏造。
综上,王玉岐等人在实施电站破坏、盗窃设备行为时,我不仅不拖欠其任何款项,反而王玉岐自身拖欠我公司费用,其所有破坏行为均无任何合理理由,纯属因骗保被拒后蓄意泄私愤,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及盗窃罪,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王玉岐等人纠集三人公然破坏生产经营,已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理应依法立案侦查。
三、惠民县公安局有案不立、涉嫌包庇,严重不作为、乱作为
王玉岐等人的破坏、盗窃行为发生后,我第一时间向惠民县公安局报案,提交了相关线索,然而惠民县公安局却无视事实、有案不立,作出了极其不合理的答复,称“这种破坏只要告诉了根本算不上违法”有(有信访答复为证),完全无视王玉岐等人的违法行为,漠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佐证王玉岐等人的违法事实,我目前持有以下关键证据:
1. 惠民县人民法院上述两份生效判决,明确证明我不拖欠王玉岐任何款项,王玉岐的破坏行为系泄私愤;
2. 王玉岐与张建亮的通话录音,录音中清晰记录了二人多次商议如何对我承接的电站项目进行破坏,王玉岐还教唆张建亮如何做假口供,企图掩盖其违法行为;
3. 录音中还明确提到,王玉岐等人曾联系惠民县刑警队相关人员,疑似寻求庇护。
结合上述证据,惠民县公安局有案不立的行为已涉嫌包庇违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属于违法行为。惠民县刑警队作为负责刑事案件侦查的部门,无视王玉岐等人的犯罪事实,拒不立案,其行为已涉嫌包庇罪,严重违反执法公正原则,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
四、有案不立背后反映的惠民县营商环境突出问题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土壤,而公正的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核心支撑。惠民县公安局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部门,其有案不立、包庇违法人员的行为,不仅让我公司遭受了直接的财产损失,更让我们感受到当地法治环境的缺失,严重挫伤了市场主体在惠民县投资经营的信心。
王玉岐等人之所以敢公然实施破坏、盗窃行为,甚至教唆他人做假口供,核心原因在于其认为能够通过不正当关系获得公安部门的庇护,而惠民县公安局有案不立的行为,恰恰助长了此类违法嚣张气焰,破坏了当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果执法部门不能依法履职、公正执法,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包庇纵容,只会让更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终导致优质企业不敢来、现有企业留不住,严重制约惠民县营商环境的优化和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五、我的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我恳请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滨州市公安局、山东省委、滨州市委、惠民县委、惠民县公安局领导及相关监督部门介入调查,依法落实以下诉求:
责令惠民县公安局立即纠正有案不立的错误行为,对王玉岐、张建亮及相关有案底人员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盗窃、教唆作伪证等违法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
我将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工作,随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法院判决书复印件、通话录音原件及文字稿等)。恳请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滨州市公安局、山东省委、滨州市委、惠民县委、惠民县公安局领导为民做主、秉公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惠民县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此致
敬礼!
反映人李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超话超话[超话]# http://t.cn/AXiSYLuT @山东公安 @滨州公安 @公安部刑侦局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