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女童因怕挨打离家失联22年终团圆#
一早上就看到一条倒反天罡的新闻:
2004年3月19日,9岁的刘秀红去小朋友家玩耍,把人家的沐浴露弄坏,害怕因此被妈妈打,就一个人跑了出去,随后在广东省揭阳市仙窖村菜市场附近迷路后,和家人失联。
当天晚上八九点,被养父在渔湖桥南发现后带回养父母家。刘秀红失踪后,其父母在揭阳电视台连续三晚播报寻找未果,从此踏上寻子路。
——把拐孩子说得那么清新脱俗,2004年是没有警察吗???最后怎么还落到【亲生母亲:妈妈对不起你】?失联22年首当其冲的责任不就是所谓的“养父母”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任何收留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个人或组织,必须及时联系其父母、监护人、学校或公安机关。养父在发现女童后,未履行报警或联系监护人的义务,违反了该规定,涉嫌违法。
还有人感叹说“幸好没遇到坏人”,我真是服了……晚上遇到9岁小孩也不报警,直接带回家当自己小孩养了(明明9岁已经记得很多事了,真要找家人线索不会少的),这还不是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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