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传声筒_
26-06-01 15:52

一份欠款协议的司法争议:从上海撤诉到四川败诉#公平##名誉权#
上海市民许铭在网络遭名誉侵权后,与对方线上签订20万元赔偿协议并依约撤诉。对方事后反悔,许铭经一审起诉、二审上诉均败诉。法某院认定:双方素不相识,侵权“有违常理”。

如今,该案已进入四川高院再审申请阶段。

一、网络遭侵权,对方主动求和签下20万协议
2024年,许铭在知某乎平台上遭遇账号“笋某网络科技官方认证的知某乎账号”的名誉侵权。他将对方诉至上海市虹某区人民法某院,法某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当年10月,对方通过知某乎平台主动联系许铭,希望庭外和解。12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欠款协议》,约定:对方于2024年12月27日前支付许铭20万元,许铭收到后撤回起诉;逾期未付,则另支付6万元违约金。
协议上,加盖了汤阴县笋某网络科技工作室的公章。
许铭相信了这份协议。他向虹口法某院申请撤诉。2025年2月20日,虹口法某院作出调解裁定,准许撤诉。
钱,没有到账。

二、起诉追讨20万,一审判决:证据不足,驳回
2025年8月,许铭向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汤阴县笋某网络科技工作室承担法律责任,其经营者夏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夏某称:不认识许铭,没有签过协议,也不是笋某工作室的经营者。
许铭提交了以下证据:
知某乎平台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回函》,明确“醉某晚秋”实名认证为笋某工作室经营者,并提交了夏某的身份证及工作室营业执照;
《欠款协议》上加盖笋某工作室公章;
虹口法某院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2026年3月,一审法某院作出判决:驳回许铭全部诉讼请求。
法某院的理由是:许铭未证明“醉某晚秋”关联的手机号归夏某所有或使用,也未证明夏某实施了名誉侵权。“考虑到原、被告之间互不相识,被告通过网络平台对原告进行名誉侵权的行为不符合常理。”
公章、身份证、营业执照都齐了,但因为“不符合常理”,协议成了废纸。

三、二审维持原判:无人脸核验,存在冒用可能
许铭不服,上诉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某院。
二审期间,法某院依职权向知某乎平台再次发函调查。平台回函确认:“醉某晚秋”曾有实名认证记录,无人脸识别记录,实名认证为笋某工作室经营者。
二审法某院据此认为:无人脸核验,“存在冒用夏某身份的可能性”。同时,许铭未能证明关联手机号与夏某有关。维持一审判决。
法某院还在判决书中写道:“夏某与许铭素不相识,夏某注册工作室对许铭实施名誉侵权,有违常理。”

四、举证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本案的核心分歧在于举证责任分配。
许铭方面认为,他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侵权账号“醉某晚秋”的蓝V认证主体是笋某工作室;
该账号提交了夏某的身份证及工作室营业执照原件;
《欠款协议》加盖了工作室的真实公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某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律事实的认定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在许铭已证明“账号身份与工作室高度绑定”的前提下,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若对方主张“账号被盗用”或“非本人操作”,理应由对方承担举证义务。
但一审、二审法某院均将举证责任留在许铭一方,要求他去证明一个否定事实——证明对方没有被冒用。
许铭在再审申请书中写道:
“如果各级法某院都以此种‘违背常理’和‘存在冒用可能’的借口驳回受害人的诉求,无疑是在向社会释放一个错误的信号:只要有预谋地利用他人手机号码进行违法活动,就可以事后以‘不是我干的’为由逃脱法律制裁。”

五、平台认证的效力,被打了折扣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争议点:知某乎蓝V认证的法律效力。
许铭提交的证据显示,知某乎平台进行蓝V认证,需提交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平台回函确认,涉案账号的实名认证主体就是笋某工作室。
但二审法某院认为,由于认证过程“无人脸核验”,不能排除身份被冒用的可能性。
许铭方面反驳称:营业执照原件和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不是随便能获取的。如果这些材料都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平台实名认证制度将形同虚设。

六、虚假陈述未受惩戒,缺席审判等于免责?
一审期间,夏某明确表示“不是笋某工作室的经营者”。
二审中,许铭委托律师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档案,证实夏某就是笋某工作室的经营者。
许铭认为,这一虚假陈述导致一审法某院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予以司法惩戒。但两审法某院均未对此作出任何处理。
此外,笋某工作室在一审、二审中全程缺席,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按照诉讼规则,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承担不利后果。但法某院仍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许铭的诉求。

七、当事人核心诉求
许铭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某院申请再审。他的诉求包括: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认定汤阴县笋当网络科技工作室承担法律责任,夏先生承担连带责任,按《欠款协议》支付20万元本金及6万元违约金;
对夏某的虚假陈述行为依法予以司法惩戒。
他在申诉材料中写道:
“我依约撤诉,对方公然耍赖。法某院以‘素不相识’为由驳回诉求,等于告诉所有人:网上签的协议,可以不认账。”
八、一份“被撕毁”的和解协议,拷问网络时代的诚信与规则
一份加盖公章的20万元协议,在原告依约撤诉后被彻底撕毁。而当原告试图通过另案维权时,对方持续的侮辱谩骂又引发了新的人格权纠纷。如今,两个案件环环相扣,都在等待一个关于“账号归属”的最终答案。
它提出了一系列值得追问的问题:
当公章及蓝V官方认证不再足以证明“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稳定性还剩下什么?
当原告已经撤诉履行了协议义务,而对方分文未付却赢得诉讼,法律的公平如何兑现?
当平台认证因“无人脸核验”而被认定存在冒用可能,网络实名制的制度价值是否被打了折扣?

许铭说:我签了协议,我撤了诉,我等了285天,我输了官司。
现在,他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某院的再审程序上。
这不是一个原告对胜败的执念。这是一个公民对“签字盖章算数”这一社会契约底线的朴素坚守。
制度的价值,不在于判决书的厚度,而在于每一个签字盖章的协议,都能得到它应有的尊重。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