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6-06-01 19:45 微博认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关爱帮扶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张某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协同扶助事实无人监护儿童】#小粤说法#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张某甲于2013年出生,其母亲陈某某在张某甲年仅三岁时即离家出走,张某甲一直跟随父亲生活。2022年,张某甲父亲去世,张某甲的祖父、外祖父此前亦已去世,祖母年迈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张某甲事实上处于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张某甲的姑母张某乙将张某甲接到身边悉心照料,但因缺乏法定监护人身份,张某甲在就学、就医、办理社保等方面屡屡碰壁,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张某乙遂申请撤销张某甲母亲陈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为张某甲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结合现有证据和家事调查的情况可知,被监护人张某甲的父亲、祖父、外祖父均已去世,外祖母无法找寻。张某甲母亲陈某某自2016年起离家出走至今,期间未履行对张某甲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且经过多部门找寻无果,足以认定陈某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张某甲自其父亲死亡后,长期由张某乙抚养照料。张某甲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同意由张某乙担任其监护人。张某甲的祖母年事已高且有视力残疾,亦同意张某乙作为张某甲的监护人。故判决撤销陈某某为张某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某乙为张某甲的监护人。

【帮扶工作】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据与团区委建立的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帮扶协作机制,将张某甲纳入12355青少年服务体系帮扶名单,开展全流程关爱帮扶。一是协同开展社会观护。法院委派家事调查员走访村委会、学校及邻里,全面摸排张某甲的状况及张某乙的抚养能力情况等,形成观护报告。二是联合开展心理疏导与家庭教育指导。法官联合心理疏导员为张某甲提供心理疏导,舒缓其家庭变故带来的心理创伤,并对张某乙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掌握科学养育方法。三是持续提供关爱帮扶。法院与团区委建立“护苗档案”,将张某甲列入12355服务体系长期关爱帮扶对象,定期跟踪回访,动态评估生活、就学及心理状况,协调对接当地村委,确保帮扶工作长效化。同时,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为张某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依法撤销失职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与团区委统筹青少年事务社工、心理疏导员等专业力量,综合运用社会观护、经济救助、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措施,构建起“发现—帮扶—回访”的全链条帮扶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机制,实现司法裁判与社会关爱体系有效衔接,筑牢涉诉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