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审理抚养费的思路,结合上海高院的文章《抚养费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要点分析》。
文章在开头提醒我们:
1.判决仅具相对终局性,因子女实际需要、父母抚养能力和社会经济水平会不断变化,当事人可在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时另行起诉变更抚养费。我之前办过一个案子,小孩有特殊疾病,需要去与国外上学,丈夫不肯增加抚养费,但是关于国外生活与学习,他书面承诺同意并承担一半费用,后来我们诉讼,调解争取三分之一了,主要是丈夫经济能力的下降,不然我觉得这个案子判决我觉得一半是有希望的。
2约定与法定相结合:父母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约定不能对抗子女的法定请求权,约定过低或履行不能时可依法调整
3.不适用诉讼时效:无论欠付时间多长,被告均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
4.可先予执行:符合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生活、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个条件时,可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抚养费如何计算,是我根据自己办案经历以及实证分析写的:
一、以父母固定收入为基准
这是最直接且优先适用的计算方式。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固定收入时,法院通常以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作为抚养费的参考比例。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比如在(2022)吉0122民初4688号 中,法院明确,在被告未到庭、收入不明的情况下,可参照其• 户籍所在地的行业平均收入(如吉林省农林牧渔业日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如30%)计算• 抚养费。
二、参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推定计算法
当父母无固定收入或收入无法查明时,法院普遍采用参照当地(省、市)上一年度农村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消费支出)作为计算基准。这是处理农村居民或无固定职业者抚养费纠纷的主流方法。
三、综合酌定法
在大量案件中,法院并不机械套用公式,而是综合考量前述三大要素,直接酌定一个具体金额。这尤其适用于一方收入不明、或直接适用比例法结果可能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会重点审查子女的教育阶段、医疗需求、物价上涨等因素。
四、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
如果子女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校接受高中或同等学历教育,法院则会支持其抚养费请求。这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法定情形之一。该规则本身是前述不支持大学费用原则的正面界定,在众多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例中,抚养费支付期限均明确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即默认了18周岁前接受高中教育的权利。但是对于接受大学及以上教育的子女一般不予支持,“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大学、研究生)被视为具备独立生活潜质或应通过其他途径完成学业,父母支付相关费用被认定为基于亲情道义而非法定义务。比如,在(2023)鲁1724民初4695号 中,对于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的25岁子女,法院同样认定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并指出其应通过“减、免、助、贷、奖或勤工俭学”等方式完成学业,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情况若成年子女以身体残疾、精神障碍等理由要求父母继续给付抚养费的,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有较高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诊断证明等证据。
最后,根据上海高院的文章,法院还会看这些:
1.夫妻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抚养费的约定(所以离婚协议的起草很重要,很多人不重视)
2.子女实际生活地的一般生活水平(参考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
3.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生活环境,维持生活惯性连续性
4.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区分必要消费与奢侈性消费)
5.应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状况(全面审查收入、资产,不限于工资,具体见图片)
6.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
7.应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生育情况(在应支付抚养费一方已生育多个子女的情况下,确定抚养费标准应当将其所负担的法定抚养义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不能让该项法定义务影响其基本生存保障,也不能让本案的结果导致其无法对其他的子女尽抚养义务)
8.诉讼发生前已经支付的钱款情况(文章原话“比如,被告过往直接转账给原告母亲并备注“孩子生活费”的款项;被告直接向孩子就读的公立或私立学校银行账户代缴的学费、校车费、住宿费;被告直接为孩子购买的重疾险、医疗保险的保费单据等等。这些支出属于抚养费的变相履行,应当在确定抚养费总额时予以考虑。而一些偶发性的且有非生活需要发生的特定用途的给付,则不应视为抚养费。比如,被告在探视孩子时,偶发性地给孩子购买的高档玩具、电子游戏机、生日红包,或者带孩子去游乐场的消费。这些性质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自愿赠与和情感投资,不能视为支付抚养费,在判决时不应予以扣减。”)所以我上面说的案子,就是依据这里的思路。
因此办案时,对方过往支付抚养费,以及孩子正常消费的证据也要提交。
文章还提醒了一些情况。比如补付分居期间抚养费,哈哈这个我也办过,是支持的。不过确实要考虑共同财产控制情况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如果直接抚养方实际控制了重要家庭经济来源(如收取夫妻共有房产的高额租金)或者实际控制其他可用于承担子女抚养费的重要夫妻共同财产(如掌握大量夫妻共同存款),而另一方除工资收入外并未控制上述财产,则不宜判决补付,而是在双方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
还有,高额抚养费约定的效力原则上有效,仅在给付方抚养能力发生重大不可逆变化时可酌情调低。
离婚协议约定不用负担抚养费,不能剥夺子女的法定请求权,子女确有实际需要时仍可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