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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02 05:03 微博认证:《中国法律评论》微博

胡敏洁:积极老龄化下养老服务供给的行政法治应对 | 中法评 · 策略
积极老龄化已被明确确立为我国养老事业发展的国家战略。基于我国宪法规范基础,养老服务供给对象涵盖一般和特殊两种情形,供给主体则包括国家、社会与家庭。在这一框架下审视养老领域的实践问题,不难发现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及社区养老等新兴养老模式仍面临不少法律挑战。若要更好地回应积极老龄化的现实需求,系统性构建行政法治路径,需重点关注以下三个维度,即以照护为核心的居家养老公法化,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构建各有侧重的行政法律制度,并在相关规范中补充对新型养老模式的回应条款。http://t.cn/AX6jdQ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