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怼怼赔偿胖东来260万判决已生效#】#柴怼怼造谣胖东来案入选法院案例库# 2026年6月1日,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许昌市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来诉柴某前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现代快报 记者了解到,2025年3月起,柴某前借助他人实名注册的账号 “柴怼怼”,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对胖东来公司,以及公司创始人、法定代表人于东来进行恶意抹黑诋毁,并借机吸粉引流带货,为其关联企业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营造竞争优势。胖东来公司、于东来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同时侵害其名誉权,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侵权视频,书面致歉并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内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0万元。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柴某前等四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发布致歉声明,赔偿胖东来公司、于东来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解释了该案的三个争议焦点:1.柴某前是否属于经营者,及其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法院认为柴某前属经营者,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柴某前对其商业诋毁行为应承担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柴某前利用网络平台,为关联企业营造竞争优势,进行商业推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许昌某商贸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主观过错明显;从柴某前直播或者发布视频的平台运营公司调取的案涉视频相关数据看,柴某前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影响范围较广,并造成许昌某商贸公司玉石业务退货,且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产生负面影响,许昌某商贸公司因此遭受经营损失,并为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开支。法院综合考虑柴某前上述侵权行为情节,依法作出如上裁判;3.柴某前应否承担侵害于某来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如果行为人在对法人实施商业诋毁的同时,也针对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则该行为人依法既需对法人承担商业诋毁法律责任,也需对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名誉权侵权法律责任。该案中,柴某前针对于某来发表了侮辱、诽谤性言论,侵害了于某来的名誉权,柴某前需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http://t.cn/AXXbim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