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法学
26-06-02 17:04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超话主持人(人大法学考研超话) 头条文章作者

【知识便当】今天来带大家读陈瑞华老师《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一文,可以更好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制裁制度[打call][送花花]

程序性制裁是法院针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所施加的一种特殊法律责任,其基本方式为宣告诉讼行为无效,具体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终止诉讼、撤销原判以及解除未决羁押等。与追究个人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实体性制裁”不同,程序性制裁并不直接惩罚违法者个人,而是通过宣告证据、起诉或裁判结论丧失法律效力,使违法者无法实现其预期的诉讼利益,从而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实施。[咖啡]

程序性制裁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维护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体现“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实体结论无效”的思维,使程序正义不沦为实体正义的附庸;第二,它发挥司法权对公权力的制衡作用,法院通过宣告违法侦查、公诉或审判行为无效,拒绝成为程序违法的“帮凶”或“共犯”,例如对刑讯逼供所得证据予以排除,从而守护司法正义;第三,它通过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的利益,促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真正遵守法律规则,避免程序法成为“无牙的老虎”。[并不简单]

然而,程序性制裁也存在明显局限。其一,它不惩罚违法者个人,却使被害人、社会乃至无辜者承担代价——真正的犯罪人可能逃脱法网,被害人失去获得正义的机会。其二,可能导致放纵犯罪、浪费司法资源,例如排除关键证据后法院不得不作出无罪判决。其三,被告人获得超出权利救济范畴的额外利益(如无罪判决),而这种收益并非源于其实体上的无辜,因而其正当性值得质疑。这些内在缺陷使得程序性制裁需要在适用范围和对象上予以严格限制。

今天也要继续学习哟~[努力][开学季]
#知行法学##人大考研##人大法学考研##法学##中国人民大学考研##中国人民大学##考研初试##考研##知识便当#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