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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6岁被家人送到湖南嫁给大18岁男子 逃离后与他人生子被判重婚】#女子16岁被嫁人逃离后生子被判重婚#“我感觉自己是一个物件,在16岁时被家人卖给大18岁的陌生人,并在之后11年里被丈夫作为生育和提款工具。所以我逃出去,想过自己的生活。”哪怕可能坐牢,34岁的贵州织金籍女子苟某菊表示,她不后悔自己的离家出走。

2008年4月,苟某菊时年16岁,正在贵州织金县某镇中学上初二。在一天放学回家后,她被父亲通知前往外地喝喜酒。次日,苟某菊在父亲、舅舅,还有来自湖南省双峰县的孙某雨等人陪同下,坐大巴到贵阳,再坐火车到湖南省娄底市,最后到了位于双峰县荷叶镇的孙某雨家中,全程800多公里,走了近两天。

鞭炮声中,孙某雨摆下宴席招待了登门道贺的乡亲。苟某菊回忆称,她记得参加过这场宴席,当时她听不懂当地话,不知道这个仪式是为她举办的。宴席之后,苟某菊和孙某雨的婚事却没有顺利谈成。苟某菊表示,她当时不知道父亲和舅舅要把她嫁给孙某雨。“爸爸他们要回去,我要一起回去。孙某雨说钱已经用了,要退钱才让走。”

邻村的黄某来得知两人没有“谈成”后,想把苟某菊娶回家。黄某来生于1974年,比苟某菊大18岁。黄某来称,为了消除他、苟家人和孙某雨之间的经济纠纷,三方还在村里亲戚、长辈的见证下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黄某来承担孙某雨的损失,苟某菊愿与黄某来结为夫妻。”苟某菊回忆,她不知道上述《协议书》,也不清楚他们之间的金钱往来。父亲和舅舅离开湖南前,只是让她跟着黄某来“找活路”,“他会带我去打工。他们过段时间会来接我。”

苟某菊回忆,被独自留在湖南双峰县黄某来家的第一晚,她不敢入睡默默流泪直到天亮。第二天,黄某来说了很多话来威胁她不要想偷跑。她在黄某来家生活的第三天就被要求开始做活,从割野菜、喂猪、洗衣服学起,一个月后就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同时还要照顾黄某来的母亲。苟某菊表示,她不是没想逃离,这个地方在山里交通不便,黄某来还不断威胁她。

2009年5月和2011年5月,苟某菊为黄某来生下两个儿子。苟某菊表示,此后,婆婆对她的监管不再那么严格。这时,为何没有逃离?苟某菊说,“主要舍不得孩子,那时孩子还小。慢慢地,我对孩子也有依赖了,认命了。”2012年6月11日,苟某菊与黄某来在双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苟某菊表示,登记结婚是为了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

苟某菊称,“他经常打我、骂我”。最终,在2019年4月,苟某菊离家出走,前往双峰县城、邵阳、长沙、惠州等地务工。2020年9月,因妹妹结婚,苟某菊返回黄某来家中,两人再次发生冲突。双峰县公安局沙塘派出所出具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显示,2020年9月9日17时许,苟某菊报警称,其与丈夫黄某来发生纠纷,被丈夫黄某来殴打。

2020年9月发生冲突离家后,苟某菊再未返回。她表示,因为她对黄某来彻底失望,也因为她意外发现了一份关于她的协议书。这个协议书内容为“2008年农历四月初九日,贵州织金县女青年苟某菊由其父亲和舅父一道来到孙某雨家,准备与孙某雨结为夫妻,但到孙家后,女方不同意结婚,由此引发矛盾……第一次协商,交付孙某雨经济损失4480元。后孙家感到损失太大,要求补偿损失。苟某菊愿与黄某来结为夫妻,黄某来愿意主动承担2680元,加上前面谈的4480元,两次补偿共7160元。”苟某菊说,看完详细内容后,她很震惊也很委屈。她把《协议书》藏了起来,在离家时带走。

黄某来向封面新闻记者确认了这个协议书的存在。他还表示,除了给孙某雨的7160元,为娶苟某菊,他还付出了6.6万元,其中6万元给她父亲,4千元给她舅舅。苟某菊的父亲苟某林否认了黄某来付出的金额,他表示,“我把她(苟某菊)交给黄某来时,我只收他1.28万元,其中的800元退给了黄某来,让他们买衣服用。”

对于把16岁的女儿嫁给大18岁的陌生男子是否合适?苟某林承认,苟某菊的确不知情,“没有明确告诉苟某菊是带她出去相亲、嫁人。我养她这么大,拿1.2万元回来,没有什么要道歉的。舅舅李某军则介绍说,那时候当地女子14、15岁婚嫁并不罕见。

2021年8月,离家出走的苟某菊,在广东省惠州市打工时,认识湖南双峰县的向某泽,两人相恋。苟某菊说,向某泽以及他母亲都对她很好。因害怕失去向某泽,她没有讲自己已婚的消息。2022年5月和2023年10月,苟某菊先后为向某泽生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两个孩子出生后,向某泽提出要领结婚证,并为孩子办理户口。

2024年1月,苟某菊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与黄某来的离婚诉讼。2024年3月12日,黄某来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苟某菊、向某泽重婚罪。黄某来要求,向某泽和苟某菊需要支付给他35万元的补偿费。向某泽说,自己没那么多钱,黄某来的胃口“太大了”,调解不了了之。

此后,2025年,苟某菊和向某泽因涉嫌重婚罪,被分别提起公诉。2025年7月11日,案件审理期间,苟某菊曾向双峰县公安局控诉称,黄某来涉嫌强奸罪、拐卖妇女罪。2025年9月28日,双峰县公安局就此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我局审查认为,黄某来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证据不能证实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发生,且案发时间为2008年,已过追诉时效,不符合立案条件。”

2026年3月26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苟某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此同时,向某泽亦被该院一审判处与苟某菊同样的罪名和刑期。2026年6月3日,苟某菊涉重婚罪一案再次开庭二审。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t.cn/AXXfElo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