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答网——用工主体责任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鹿元释法
问题编号:C2024070500643
提问时间:2024-07-05 17:33:37
提问人:***
具体内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现该聘用职工直接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能否受理?
个人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认定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回复意见:如果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用工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人:张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回复时间:2024-07-09 19:19:19
发布于 重庆
